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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发布8件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下篇)

2024-12-17 17: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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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离不开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进一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雅安中院于近期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评选,最终从报送的案例中精选出8件作为全市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罗某中与宝兴县某砂石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案

——逾期违约金+调解,督促履行实质解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宝兴县某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砂石公司)因新建砂石加工线、修建彩钢厂房设施需要,与罗某中协商后,由罗某中为砂石公司搭建彩钢厂房等设施。罗某中组织采购材料并安排工人完成了彩钢厂房等设施的搭建工作。2019年9月18日,砂石公司安排人员对彩钢厂房进行收方和结算,应付款项为2,001,514.45元。2019年9月29日双方达成支付协议,由砂石公司先支付罗某中工程款250,000.00元,剩余工程款每月支付100,000.00元,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月1分的利率计算。后因砂石公司股东变更,该公司在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尚欠848,572.20元未支付。

【裁定结果】

宝兴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本案主要争议系砂石公司变更后的股东对该笔债务是否应当延续债务利息与砂石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多次协商达成初步和解意向后,双方就给付时间、利息数额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砂石公司又提出罗某中尚欠公司砂石砂石款11,8607.22元,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抵销,减轻还款压力,罗某中认为不属于本案争议范围坚决不同意抵销。经过长时间沟通,法官充分把握和平衡当事人核心诉求,提出“互负债务抵销+违约金”和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和解达成后,砂石公司及时支付了相应款项,双方纠纷得以最终化解。

【典型意义】

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的变更是市场经营的普遍现象,当事人无特别约定,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本案中,宝兴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大调解思维,综合考虑和平衡各方利益,找准突破点,快速高效妥善化解了民营企业与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降低了双方诉讼成本,是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芦山县某农业投资公司与任某、雅安某食品公司

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善意文明执行护航小微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2019年,雅安某食品公司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厂房及设备,“以租抵债”给任某。任某将部分厂房及设备租赁给案外人梁某加工速食。后芦山县某农业投资公司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在对厂房进行施工改造的过程中,任某提出异议。2023年8月,法院判决任某腾退、返还所占厂房。任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处理过程】

面对申请人急于改造厂房、快速投产的需求,被执行人不愿赔偿高额违约金、拒不配合的尖锐矛盾,案外人梁某生产关停、数十万元冻货无处存放、数十名工人失业的重大影响,芦山县人民法院法院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整合法院内部、外部资源,精研制定强制手段与文明执行相结合的执行方案,实现了被执行人一个月内主动腾退,申请人顺利施工,案外人梁某顺利异地复工正常经营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芦山法院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视角,聚焦涉企执行案件公正效率平衡、助力经济发展问题,探析精细化执行、(府院)协同化执行、(助企)效果最优化执行等措施,重塑涉企执行优化路径的典型案例,也是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与服务保障大局、促进经济发展相统一的典型案例。该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强制执行的统一,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融合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价值,彰显了法院“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的情怀,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雅安中院发布8件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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