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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假朋友”真骗子! ——谨防熟人诈骗

2024-12-16 16: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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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这是我的新号码”

“我的手机掉了,我用朋友的手机给你发的信息”

......

骗子从“猜猜我是谁”到“我是你的领导”或者“我是你的女儿”,伪装的身份越来越多,冒充的身份也越来越多,冒充身边的熟人进行诈骗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近日,长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冒充他人借款的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初,被告人杨某在长武县某小学附近捡到一部手机,将手机关机后带回出租屋。

图片来源于网络

11月2日,杨某打开该部手机,给手机微信好友“麻经理”(被害人张某某)发送微信消息,以急用钱为由向其借钱。由于手机机主王某红微信支付设有密码,杨某遂让张某某添加自己微信好友,将借款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上,以便自己支取。2022年11月2日至5日,杨某先后以此方式骗取张某某9000元整。2022年11月10日,杨某乘坐宁某(一名司机)的车前往西安的途中,想从宁某处换取现金,遂又以急用钱为由让张某某给宁某转账1200元。杨某将宁某微信推送给张某某,张某某加上宁某微信后向宁某微信转账合计1200元。宁某收到1200元转账后,将1200元现金转交杨某。综上,被告人杨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10200元整。

2024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0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会利用亲朋好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花言巧语想方设法降低被害人的防备心理,骗取财物,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起刑事诈骗案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对于诈骗行为,应及时向警方报案,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诚信。

审签 | 曹世康 编辑 | 王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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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假朋友”真骗子! ——谨防熟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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