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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不赡养父母,是否还有资格继承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从效力上看,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但当儿女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却在父母离世后主张继承遗产,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私人律师事务部主任闫小芹律师为您详细解答关于儿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分配问题。
本文将从最高法2024年12月12日发布的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中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蔡某诉庞小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
基本案情
戴某与第一任丈夫生育庞小某,丈夫于1992年离世。与第二任丈夫蔡某于2017年离婚。2019年开始,戴某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求助庞小某,庞小某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戴某后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戴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去世之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蔡某。
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蔡某处理完戴某的丧葬事宜,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庞小某拒绝协助蔡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蔡某遂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律师分析
本案中,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蔡某履行了与戴某的协议约定,依据协议约定有权取得戴某名下的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母亲患病的情况下仍未履行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张不能成立。
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基本案情
高某甲与高小某系父子关系,高小某为独生子女。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间,做大手术,需要接送、看护和照顾,但高小某也未出现。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单。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高某甲的遗产归高某乙继承所有;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归高某乙继承所有,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律师分析
本案中,高某甲的儿子高小某自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没有任何经济和精神赡养,其在父母去世后,亦怠于对父母送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因此高小某对高某甲已经构成遗弃,依法丧失其继承权。
律师提醒您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子女选择拒绝赡养老人,那么就要接受可能无法继承遗产结果的发生。另外涉及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况的,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涉及刑事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有利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可以让扶养人通过协议获得遗赠的财产。如果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许多人因极少接触继承相关的法律程序,很多人会感到迷茫和无助,因此在面临遗产继承问题时,“身后事”变成了“麻烦事”。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这四种,办理遗产继承事宜最好的方式就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帮助您更好地处理遗产继承事宜,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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