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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法庭严惩暴力行径
男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轻伤获刑。日前,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崔某某因犯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24年4月,被害人吴某某、郑某某在路边大声商谈工作事宜。崔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路过时,认为双方在吵架遂停车上前询问。后,崔某某与郑某某发生推搡,将郑某某摔倒在地后,又将吴某某摔倒,致使吴某某面部及鼻部受伤。经鉴定,吴某某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崔某某分别赔偿吴某某、郑某某各项费用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酒后滋事,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文字:彭少辉
原标题:《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法庭严惩暴力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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