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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 |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蒙某福等6人获刑
本期导读
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蒙某福、侯某锋等六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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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以来,被告人蒙某福、侯某锋、侯某明、蒙某鑫为逞强斗狠,树立非法权威,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大化县板升乡、东兰县大同乡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逐渐形成了以蒙某福、侯某锋为纠集者,以侯某明、蒙某鑫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先后共同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大化县板升乡、东兰县大同乡一带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6被告人出庭受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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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蒙某福、侯某锋、侯某明、蒙某英、蒙某康、蒙某鑫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侯某锋在公共场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某锋、蒙某英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福是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侯某锋、侯某明、蒙某鑫、蒙某英、蒙某康是积极参与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侯某锋、侯某明、蒙某康、蒙某鑫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福、蒙某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锋、侯某明、蒙某英、蒙某康、蒙某鑫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蒙某鑫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高的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高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锋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东兰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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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蒙某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侯某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侯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蒙某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蒙某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六、被告人蒙某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重点要抓好十件实事是什么?
1.认真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
2.分批接续深化重点行业整治;
3.开展打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
4.全力缉捕“漏网之鱼”;
5.直核深挖一批重点线索;
6.督办攻坚一批重大案件;
7.持续推动重点地区整改提升;
8.深入开展特派督导;
9.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
10.营造全民扫黑氛围。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 3 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举报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全国智能化扫黑除恶举报平台12337。
原标题:《常态化扫黑除恶 |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蒙某福等6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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