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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无小事 “现场调查+联动调解”止纷争

2024-12-11 17:31
内蒙古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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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村民委员的见证下,一起长达近十年的土地纠纷案件经库伦旗人民法院六家子法庭成功调解。矛盾圆满化解,让原本吵得不可开交的双方当事人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原告牛某与被告金某系同村一小组村民,由于历史原因原本确权在原告牛某名下的2.36亩土地,一直由被告金某作为场院使用。原告牛某诉称,被告金某以自家场院中土地是自己所有为由,侵占其2.36亩地10多年,就此事已经多次找被告金某要求其返还土地,但都被被告金某以种种理由拒绝。2018年原告牛某取得案涉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再次找被告金某返还土地,但仍遭拒绝。多年来,双方因该土地多次发生争执,村民委员会数次协调也未能解决。

收到该案起诉状后,为查清事实,妥善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以最大限度缓和双方当事人关系为落脚点,立即邀请辖区镇政府、司法所、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起前往案涉土地现场,对争议土地进行现场勘查。

在现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承办法官始终没有放弃以调解这唯一最能减轻群众诉累的方式来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和镇村工作人员兵分两路分别做工作,镇政府、司法所、村民委员以土地相关政策角度向当事人讲解,法庭干警从法律法规、诉讼程序等角度向当事人进行普法释法。考虑到案涉土地的位置在被告家场院里,原告牛某进行经营种植后期可能会出现其他矛盾,承办法官为双方当事人提出置换土地的方案,经过多次协商和沟通,最终被告金某同意用另一处的2.36亩地来置换牛某的案涉土地,此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解决好土地纠纷关乎农民根本利益。库伦旗人民法院六家子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加强与辖区政府、司法所、村民委员等多部门联动,切实将矛盾纠纷止于诉前、解于源头,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标题:《土地纠纷无小事 “现场调查+联动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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