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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法官说】“有脸不刷”,被小区升降门砸伤,后果应自负!
临法案例【2024】118
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7日,业主程某外出回小区,在前人刷脸通过小区侧门后,程某骑电动车跟随通过时,与正在关闭的小区侧门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程某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1257元。经鉴定,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程某将该小区开发商及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程某作为业主经常出入案涉小区,其人脸信息已录入小区人脸系统。案发当日,程某有脸不刷,跟随他人进入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侧门致伤,其对自身损伤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但是,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小区侧门开关门时间没有规律性,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侧门的管理者,对侧门没有合理设置关闭时间或遇突发情况暂停关闭程序,导致程某在通行时被门碰倒受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程某有脸不刷,跟随他人进入小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物业服务公司的赔偿责任。
而被告小区开发商,因小区已开发完毕且已经交付,小区物业与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对原告的伤害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程某的伤后损失由物业公司和程某各自承担50%。
03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小区门禁设置及管理应系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物业公司应合理设置门禁时间或增设突发情况下暂停关闭设置,及时检查、定期维护,避免出现因开关门时间的不规律导致业主出现错误判断而受伤的情况发生。本案被告物业公司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业主受损害,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每个人都应该对自身安全负责,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自身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小区业主,应该树立规则意识,自觉遵守小区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刷脸进入小区,避免跟行;或者在他人通行后,仔细观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通行,避免疏忽大意导致损害情况的发生。总之,只有全体业主共同努力才能创造和维护一个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供稿:莒南法院徐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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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沂蒙法官说】“有脸不刷”,被小区升降门砸伤,后果应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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