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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让审判更加公正透明

2024-12-10 10: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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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高院 ,作者肖伟琦

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上海法院最新资讯,提供诉讼指引。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肖伟琦为我们讲解如何落实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让审判更加公正透明。

刑事审判中,庭审实质化集中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简言之,刑事法官对全部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源于庭审中,要让庭审成为审判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方式。打破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观念,改变庭审中严重依赖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的庭审旧式,逐步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让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透明,以确保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做到庭审实质化,首先法官需要树立司法亲历性理念,其次要灵活运用好法庭审理的三项规程,掌握庭审中的各种讯问、质证技巧,掌握庭审的主动权,全面掌控庭审节奏,让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质证在法庭,审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使案件审理更加公正透明。

01

刑事法官要树立司法亲历性理念

司法如查人之疾,唯有亲力亲为,方能精准识病、对症下药,从而药到病除,即司法讲究亲历性。这既是司法活动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以程序正义促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

司法亲历性对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直接言词审理,以庭审为中心,集中审理,裁判者不随意更换,事实认定出自法庭,审判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那么法官应如何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坚持和践行司法亲历性原则呢?耳闻之不如目见之,做到庭审实质化,让案件办理更加公正透明,法官首先要树立司法亲历性的理念。

办案不能只满足于案卷之上的书面审查,把目光局限于案卷之内,而是要从案卷中走出来,摒弃以往的仅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判思维,树立以庭审为中心同时结合侦查案卷的审判理念,让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庭审中通过直接言词陈述的方式,在法庭上查明案件事实、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这种方式有助于法官直接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而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司法亲历性体现在刑事审判中就是要求法官做到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在法庭查明,控辩双方收集的证据在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定罪量刑及罪轻或无罪的意见在法庭辩论,裁判结果在法庭形成,从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更加准确、全面、客观、系统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官内心确信与客观事实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02

刑事法官要灵活运用好庭审三项规程

要做到庭审实质化,发挥好庭审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法官除了要坚持司法亲历性原则,还要灵活运用好庭审三项规程。

(一)充分运用庭前会议规程

为确保庭审集中审理,持续审理,避免庭审中断,法官需要充分发挥好庭前会议的作用,以便能在庭前会议中梳理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而确定并把握好庭审的调查重点,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影响庭审持续进行的程序性争议,切实提升庭审质量和效率,避免出现毫无重点的冗长庭审或庭审中断情形。为充分发挥好庭前会议的功能,保障庭审的质效,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庭前准备:

1. 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

刑事案件办理中,在公诉方提起指控之后,辩护方可能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例如申请回避,申请特定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异议,法官需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集中解决。同时对于上述程序性事项的处理结果,法官在开庭审理前要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以确保庭前会议的效力以及庭审的正常进行。

2. 组织展示证据

庭前会议中,法官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展示证据是控辩双方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目的等,不能取代庭审对证据进行质证,否则会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庭审中可简化举证、质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单独举证、质证。通过庭前会议对证据的梳理,可以使控辩审三方均对庭审中将要出示的证据了然于胸,更加有利于庭审的有序进行,防止“证据突袭”。

3. 梳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法官可以从控辩双方充分表达的己方意见中快速归纳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协商确定举证、质证的顺序等。庭前会议为庭审活动的进行做出上述归纳后,庭审中法庭就可以围绕争议问题及协商确定的顺序组织控辩双方积极举证、质证和辩论,做到详略得当,突出庭审调查的针对性。同时控辩双方经过庭前会议初次交锋,互相明了对方观点,也能在庭前会议后为庭审辩论做好充分准备,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有效对抗,提高庭审辩论的充分性,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庭审的成效。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好庭前会议的作用,为庭审程序的开展扫清障碍、明晰争议焦点、有效组织举证质证,从而保障庭审活动能集中、有序、高效开展,实现庭审实质化。

(二)合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辩方常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为保障庭审有序进行,法官要合理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在庭前会议中将排非问题予以解决。在排非审查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非法证据。

首先,要正确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有特定的含义,只有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严重侵犯人权(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才属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虽然也涉及违反取证程序的情形,但一般是指收集证据的时间、地点、签名等技术性违法,并不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比如,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的等等,这些并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意义上的“非法证据”,不需要启动排非程序,瑕疵证据只是存在证明力有所欠缺的问题,通过补正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要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证据,其认定标准亦不同:

1. 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比如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会以重大案件的讯问过程没有全程录音录像为由提出讯问中存在刑讯逼供,要求对有罪供述予以排除。对于“重大案件”的认定,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重大案件的范畴不应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严重毒品犯罪等才宜界定为“重大案件”,这类案件讯问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其他案件则不是必须要有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

2. 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上述中“等”字的理解,应是与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相当的其他非法方法,而不应包括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从重、加重情节等法律适用和法律政策的解读。

3. 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注意上述的“非法搜查、扣押”,主要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或授权而滥用搜查、扣押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是促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手段,刑事案件办理中要严格审查辩方提出的排非申请,既不能故意忽视此申请,做弱化处理,也不能一有申请就启动排非程序,而是要审慎对待,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该依法启动庭前会议进行排非,如果属于毫无根据的申请,也应依法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做到有理有据,公正审理。

(三)严格执行法庭调查规程

法庭调查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关键环节。严格执行法庭调查规程有助于推进庭审实质化,法庭审理中严格执行法庭调查规程要注意以下原则:

1.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在此基础上,法庭调查应该以证据调查为中心,合理把控法庭讯问,以免讯问冗长,造成对举证、质证环节的蚕食。证据调查中要注意证据种类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避免将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材料采纳为证据,比如辩方经常提交的有关被告人家庭困难等材料,与案件事实无关不能作为证据质证采纳。

2. 坚持公正原则

法官在庭审中发挥的是居中裁判的作用,要摒弃追诉思维,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庭审中法官要通过严格适用庭审规则,不偏不倚,确保控辩双方具有平等表达己方主张的机会,实现平等对抗,从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

3. 坚持集中审理原则

法庭调查的集中持续进行,是确保法庭形成心证,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的根本保障。为避免法庭审理的意外中断,法官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比如要充分运用前述的庭前会议规程,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提前解决;又如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的方案,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初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庭审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辩论。

4. 坚持诉权保障原则

庭审是整个诉讼过程中诉权保障的核心环节,为保障被告人权益,要坚持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同时,被告人的质证权是法庭调查环节需要重点保护的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一方在法庭调查环节提出的各种异议,法庭要当庭依法作出相应的回应,不能搁置不理,对于控辩双方的争议,法庭要依法作出处理,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都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

03

刑事法官在庭审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庭审中刑事法官要把控好庭审节奏,防止庭审虚化等而导致庭审陷入形式化的困境。司法实践中可以掌握一些法庭审理的小技巧,以充分把控好庭审节奏。

(一)主持法庭讯问的技巧

庭审实质化的目标之一是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而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是查明事实的关键一环,如果发问方式不规范,容易造成庭审失序或质量、效率低下。因此,法官在其中要发挥好诉讼指挥的角色,准确把握好控辩双方发问的尺度,既要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行使权利,又要避免出现强势性的逼问以期被告人给出己方想要的答案及重复性发问。比如,庭审中法官发现控辩双方出现加入了自己理解的诱导式发问或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发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告知被告人此问题可不予回答。同时,庭审中亦要注意控辩双方发问是否涉及同一个问题换了一个说法又重复性发问,如果涉及重复性发问法官要及时予以制止,以把控庭审有序进行。对于有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庭审,同样要注意诱导性发问及重复性发问等问题,一旦出现法官要及时提醒。通过上述调节手段,可有效控制庭审进程,避免讯问或质证环节任由控辩双方随意发挥导致庭审偏离轨道。

(二)法庭质证的艺术

对于证据繁多的案件,法官庭审中要注重把控质证的详略得当,充分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引导、提示和审查职责。

一是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做简单说明质证即可。

二是质证过程中注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证据三性及与案件事实相关内容展开质证,避免出现脱离案件事实的长篇大论,导致庭审过于冗长、虚化。

三是要充分发挥法庭的提示和审查职责,对于控辩双方随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法官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对于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法官应当提示控辩双方出示。对于案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控辩双方没有提及的,法官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并依法调查核实。

四是可提示控辩双方借助多媒体演示、出示证据,使整个证据出示及质证过程更加清晰明了。

(三)庭审质量、效率的平衡

庭审实质化的内涵是保证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讼证据在法庭质证、辩论意见发表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而这些要求的实现并非是要牺牲庭审效率,而是对法官把控庭审节奏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法官由传统的“以案卷为中心”转换为“以审判为中心”,做到庭审实质化与庭审效率的双向平衡。以法庭辩论阶段为例,法官在主持法庭辩论时,既要保障控辩双方能充分发表各自意见,防止法庭辩论形式化,又要注重归纳总结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防止双方随意发挥或争缠不休。法官作为庭审的把控者,应适时提醒控辩双方,对于无争议的意见无需多次重复,针对争议焦点可开展至少两轮的辩论,分清主次,在充分保证辩论意见发表于法庭的同时提升庭审效率。

结语

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刑事法官驾驭好庭审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在新的刑事诉讼体制下,控辩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很多时候在庭审中集中体现,使得驾驭刑事庭审的难度大大增加。如何公正、高效地开好庭,是摆在刑事法官面前的重要课题。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树立司法亲历性理念,熟练掌握法庭审理的三项规程,把控庭审节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得到充分调查、充分辩论,让公正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作者介绍

肖伟琦,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从事刑事调研及刑事审判工作近30年。多次获嘉奖,荣立二等功,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主审或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多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承办案件入选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编写的案例刊载于《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等。

来源 | “上海高院”公众号

原标题:《如何落实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让审判更加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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