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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警钟长鸣——桑植法院公开审理幸某某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
2024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当天上午,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部办委和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23个乡镇长以及被告人家属共计100余人到场旁听。
审理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幸某某利用担任桑植县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的职务便利,授意他人通过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56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幸某某利用担任桑植县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42万余元。
2017年至2019年,时任桑植县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的被告人幸某某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其对该乡一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二期工程未履行监管职责,在未实施招投标、未审核施工方资质的情况下默许施工方进场施工,完工后配合施工方完成项目结算。因施工方使用不合格材料、未做好排水系统,搬迁户陆续反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该工程被拆除重建,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认为
被告人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幸某某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幸某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索贿的量刑情节,法院当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幸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幸某某的贪污、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幸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结合被告人的成长过程、任职经历和犯罪事实,深入剖析了被告人的犯罪成因及社会危害性,提醒旁听人员要引以为戒,不要让国家的民心工程变成了老百姓口中的豆腐渣工程,在党纪国法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真正做到忠诚履职、担当尽责、廉洁自律,在思想和行动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
此次庭审观摩活动将“身边事”“案中人”当做最鲜活的教科书和最好的清醒剂,起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普法效果。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要以案为鉴,汲取教训,牢记红线不可逾越、底线不可突破、高压线不可触碰,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使命。
原标题:《以案明纪,警钟长鸣——桑植法院公开审理幸某某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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