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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思路

2024-12-05 12: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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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因此,首先从犯罪主体着手格外重要。在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时,要弄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案涉的职务身份和便利条件,是否符合刑法上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职务身份或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即使有侵占行为,也可按照普通的侵占罪来做辩护,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普通的侵占罪比职务侵占罪在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上都相对较低。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类特殊主体:(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其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是混同的,投资人占有本企业财产的一般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但其聘用的其他人员则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2)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个人合伙不具有企业资格,如果合伙人其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合伙企业财产,只是侵占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实质为个人,因此,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人员也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

职务侵占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须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因此,如果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永久性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仅仅是临时保管本单位财物,但并无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或者是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或挪用给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并不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也不能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再如,只是单纯地破坏本单位财物,本人并未占有,也没有转交给他人,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职务侵占罪相比,挪用资金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的起点和最高法定刑上均低于职务侵占罪。

3、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侵害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只是侵害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但数额不大,或者并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则可能仅构成普通的侵占罪。

4、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只是利用了因自己在单位工作具有的一些便利条件,如熟悉环境、便于出入等,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普通的侵占罪等;或者因工作关系、朋友、同学、亲友、战友等特殊关系等与行为人职务无关的关系,也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5、是否实施侵占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侵占行为,只是临时保管,但并没有实施侵占或挪用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是短期挪用,并想在以后归还给本单位,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其他罪名,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6、涉案数额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犯罪数额是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虽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偷拿、私占本单位的财物,但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但对于占有的本单位财物,应予以退还或赔偿,单位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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