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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都在场见证,结果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为什么

2024-12-05 12: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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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的温馨氛围中,老人在所有子女的见证下,通过录像表达了自己的遗嘱意愿,这样的场景看似完美,可最终因为不符合法律形式要求而被判定无效,这是为什么呢?

北京的王奶奶有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拆迁后,王奶奶购置了一套房产。在一次家庭聚会中,所有子女都在场,王奶奶录制了一段视频,表示她去世后房产归小儿子所有。视频中,子女们均表示没有异议。然而,王奶奶去世后,其他子女不同意房产只归小儿子所有,小儿子持录像向法院起诉,主张按录像遗嘱房产归自己,其他遗产由其他四个子女分配。其他子女则声称,当初同意的前提是小儿子负责照顾老人,但后来小儿子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因此他们要求遗产平分。

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判决所有遗产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但以小儿子有与老人居住的经历等为由,判小儿子分得较多的份额。小儿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平分,二审法院认为小儿子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最终判定遗产由五个子女平均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在本案中,虽然五个子女都在场,但他们作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从形式上判断,这个录像遗嘱因为没有合格的见证人而无效。由于遗嘱无效,老人的遗产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标准分配。一般而言,所有同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但如果有人尽赡养义务多或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份额。

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了遗嘱的真实意愿与法律形式要求之间的冲突。王奶奶的意愿是明确的,但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有着严格的要求。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形式要件。

1、遗嘱能力: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龄上达到成年且精神状态正常,能够理解自己所作遗嘱的意义和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真实意愿: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受到欺诈、胁迫或其他影响其自由意志的因素干扰。任何在非自愿状态下订立的遗嘱均无效。

3、形式要件: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种形式均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则需经公证机构办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内容合法: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相关部分可能无效。

5、财产范围: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若遗嘱中包含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这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6、遗嘱的变更与撤回:遗嘱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回遗嘱,后立遗嘱优于先立遗嘱,但须同样满足上述有效性条件。在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时,以最后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总的来说,即使遗嘱内容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遗嘱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因此,立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不仅是财产的传承,更是立遗嘱人意愿的体现,正确的法律形式是保障这一意愿得以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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