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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缓刑考验期内不悔改 无证驾驶肇事被收监——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听证撤销缓刑案件

2024-12-02 19: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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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听证撤销缓刑案件

-东胜区人民法院-

11月28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听证一起撤销缓刑案件,当庭裁定撤销对该名罪犯的缓刑并收监执行。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东胜区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听证,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旁听了此次听证会。

案情简介

罪犯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18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原判决生效后,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矫正期间,罪犯高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利小区北门前道路时,与沿林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余某某驾驶的立马牌电动车相撞,致余某某及电动车乘车人余某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高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11月14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听证动态

听证会上,东胜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就撤销高某某的缓刑建议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发表监督意见,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围绕社区矫正期间现实表现及此次违法事由进行申辩。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认为罪犯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高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监。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法官对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虽不必与社会隔离,还能和家人朋友在一起,有一定的自由,但是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类型,它仍然有着必须遵守的制度和规矩。高某某因醉驾被判处缓刑,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但仍不知悔改、藐视国法,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端正态度、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进行自我改造,切莫以身试法。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的刑罚,其核心理念是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社区监督和社会教育,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再犯。然而,缓刑并不是一种赦免。如果在缓刑期间,被告人违反了规定的条件,或者犯了新的罪行,法院有权撤销缓刑,令其立即执行原判决的刑罚,甚至可能会加重刑罚。东胜区人民法院郑重提醒,缓刑只是一种“刑罚的暂停”,请珍惜缓刑带来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切莫再犯,不然将面临更重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醉驾缓刑考验期内不悔改 无证驾驶肇事被收监——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听证撤销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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