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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郑”能量】风险防范小贴士:合同订立篇(下)
- 营商“郑”能量 -
风险防范小贴士
合同订立篇(下)
前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引导民事主体树立规范经营、诚信守约的经营理念,本院特推出法律风险防范系列内容,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部分内容摘编汇总,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民事活动中易发群发的问题,并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营商建议,以期帮助民事主体规范经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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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
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民事主体保障自身权益实现、妥善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一份形式规范、内容详尽的合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也能够在争议发生时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助推民商事活动的有序开展。在实践中,由于部分民事主体尚未形成规范的立约意识,导致交易过程中无法有效约束对方主体,在纠纷发生时亦缺乏对自身有利的凭证和依据。因此,建议民事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对外进行交易时树立合同意识,以更加规范有效的方式保障交易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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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建议
01企业应严格印章管理
印章是企业对外订立合同的重要凭证,当民事主体为企业时,应当充分注意印章的重要性。建议企业日常完善有关公章保管和使用制度,避免盗盖、偷盖公司印章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合同相对方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的权益。不要试图通过使用两套或多套公章规避合同责任,因为即使订立合同时加盖的是企业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如果签约人在盖章时有合法的代表权或代理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02妥善保管有关合同变更的文件材料
合同订立后,双方可能会对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为避免发生纷争,建议民事主体针对变更内容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不方便签署书面协议的,也要妥善保管对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03依法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如果民事主体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的,对方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民事主体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即使尽到了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也有权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04仔细阅读、审慎签订担保合同
如需要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由于一般的借款、担保合同条款较多,填空式的条款也比较多,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仔细研究银行等出借人提供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要求对方做出说明,并将填空式条款全部填写,无用之处作划线处理。一定要杜绝在空白借款和担保合同上签名盖章。
如需要对方提供保证,在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写明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不要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可能面临法院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的风险。
05签署保证合同时要慎重约定保证方式
无论民事主体作为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均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等主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请务必在合同中写明“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并充分注意到“连带保证”的高风险性。
06发现对方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
如果认为对方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对方利用你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作出的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是,请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
07签订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如果合同违法,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比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合同;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合同内容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营商“郑”能量】风险防范小贴士:合同订立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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