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妫川问渠︱“滴答”阅享汇之“滴答”书摘(一百一十五):张明楷《刑法的私塾》
今天推出“滴答”书摘一百一十五期,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青年读书小组分享《刑法的私塾》。
书籍简介
《刑法的私塾》是201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张明楷。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本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张明楷,1959年7月出生于湖北仙桃,刑法学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任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
01
分享人:王芹
摘录金句
伦理学中经常提到“某个说法违反了人们的直觉”。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这里的“直觉”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正义感、法感情。人们在解释规则的时候,总不至于要得出一个连自已的良心也无法说服的结论吧?所以,正如德国教授罗克辛所言,解释刑法时只要实现两个“做到”就可以了:一是做到不超出法条文字含义,二是符合法条目的。这里的“目的”就是法益保护的目的。“不超出法条文字义”就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不能类推解释。可见刑法解释的两端就是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剩下的只是一些很技术性的问题。
阅读感悟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也在于生活。刑法需要解释,但我们的大脑里不能只有法条和汉语词典,还必须心中永远充满正义,在刑法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寻找正义、实现正义。法律应该是最严谨、最准确的文本,为什么理解起来那么难?为什么有那么多不同的观点?这是因为对刑法的理解或解释不是真理的判断,而是一种价值判断。刑法的两大机能分别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要注重对这两种机能的协调。
02
分享人:杨延兴
摘录金句
刑法的解释,当然是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的。将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当作犯罪处理,是无论如何也不被允许的。
阅读感悟
只有正确了解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才能正确的加以适用。而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们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刑法的解释具有必要性。在解释刑事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严格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避免将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03
分享人:李芳玲
摘录金句
虽然正义这个词本身或许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楚的,的确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在遇到具体的问题时,实际上正义往往就会变得活生生起来。
阅读感悟
单独讨论正义具有一定抽象性,但具体到某个案例中它又是具体的、生动的。虽然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有差别,但这些差别只是体现在细枝末节,同处一个时代和社会形态下的人们在某个具体问题上的正义感还是趋同的。所以判断一个案件判决结论是否正确,首先案件的判决结论要能让法官本人、当事人感受到正义,其次判决结论与法律规定不违背,这样的判决结论无疑就是正确的。
04
分享人:王婧
摘录金句
以前我们总觉得给犯罪添加一些要素,往往会限制处罚范围。现在看来并不尽然。要是把一个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动词添加在了具有法益侵害性动词的前面的话,还是有扩大处罚的风险的。但如果在一个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动词后面再添加其他动词的话,估计就不会如此了。
阅读感悟
在解释具体的刑法条文时,不能仅仅采取形式解释的方式,只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而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联系某罪保护的法益,通过判断行为有没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来合理解释该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是否侵害法益来合理控制某罪的处罚范围。从而杜绝仅考虑法条字面含义,不顾法条保护法益的解释方法,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滴答”书摘 • “阅享”智慧
供稿: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统筹:政治部组宣组
原标题:《妫川问渠︱“滴答”阅享汇之“滴答”书摘(一百一十五):张明楷《刑法的私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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