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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 |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我们一起来了解有关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三个规定”。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三个规定”中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答:
●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规定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得”指的是什么?
答: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是否可以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
答: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问: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如何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
答: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问: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会受到保护吗?
答: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处置方式有哪些?
答:
● 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 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 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 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问题属实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利将该情况进行通报?
答:按照相关规定,负有干部管理权利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都包括哪些?
答:包括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问: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是否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答:适用本规定。
转自“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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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个规定” |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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