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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脱焊,装修工摔成十级伤残,谁来担责?判了!
建材店经营者承接装修业务后,
以相同的价格转交给装修工,
并将脚手架送给装修工使用。
装修过程中,
脚手架的一处搭勾脱焊,
架板失衡,
导致装修工掉落摔伤,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
韶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老徐从事农村房屋装修,老肖系某建材店经营者,双方自2015年起在建材购买、装修业务上相互给彼此介绍生意。
2021年5月,张某对其农村房屋改建,房屋主体完工后需进行屋内装修,到老肖建材店购买房屋装修建材,老肖将张某购买的建材连同主要用于装修的门型脚手架送到张某家,同时双方协商以17元/平方米(单包工)的价格将房屋室内装修交由老肖完成。
老徐接到装修业务后,与其子一道开展装修工作。10月28日,老徐与其子进行刮涂作业时,其站立的门型脚手架架板边连接钢架的一处搭勾脱焊(脱焊的搭钩此前曾因断裂而有过焊接),架板失衡,老徐从架板上摔下倒地受伤。
经鉴定,老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老徐因此次事故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25 324.16元。
因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老徐将老肖和张某诉至法院。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纠纷性质;二、原、被告在本案纠纷中应负的责任。
一、本案纠纷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将案涉房屋装修以固定单价交由老肖完成,老肖与张某商量后由老徐以同样的装修单价具体完成装修工作,老徐接受工作后由其本人及雇请的人完成房屋装修,装修工作完成后张某与老肖进行了结算付款,老肖亦与老徐进行了相应结算,双方行为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张某为定作人,老肖为承揽人,原告老徐为次承揽人。本案纠纷性质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被告在本案纠纷中应如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老徐受伤是因老肖提供的脚手架搭勾焊接不牢脱焊而摔倒所致,老肖提供的脚手架损坏是该损害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老肖应对老徐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定作人,应对作为承揽人的老肖的工作及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进行检验,但其疏于管理和监督,在定作及选任上有过错,对原告老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老徐作为次承揽人,在承揽工作过程中在使用他人提供的工具时没有全面检查作业工具以确保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损害产生也有一定责任。同时老肖、张某对老徐的损害不是共同侵权人,也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其行为的结合导致老徐损害后果。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老肖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老徐由原告自行负担。最终,法院判决老肖支付老徐赔偿款60 662.08元;张某支付老徐赔偿款12302.42元。
老肖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翻修房屋越来越普遍。农村修建或装修房屋等工程,大多通过口头达成协议,通常不会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人员安全事故,确定用工主体是解决赔偿问题的关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将案涉房屋装修以固定单价交由老肖完成,老肖与张某商量后由老徐以同样的装修单价具体完成装修工作,老徐接受工作后由其本人及雇请的人完成房屋装修,装修工作完成后张某与老肖进行了结算付款,老肖亦与老徐进行了相应结算,故双方符合承揽关系。老肖作为承揽人,因提供的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次承揽人老徐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定作人,未对老肖提供的工具安全性进行检验,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老徐作为次承揽人,未全面检查以确保自身安全,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建筑装修承揽中的法律关系涉及业主、承揽人(装修公司或施工队负责人)、次承揽人和工人等方,各自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也提醒我们,无论是承揽人、定作人还是次承揽人,都应确保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安全可靠,以避免类似的安全事故。
原标题:《脚手架脱焊,装修工摔成十级伤残,谁来担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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