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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不成要“拆伙” 强制执行促案结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用司法拘留措施,成功执结了一起两人合伙开公司所引发的纠纷,促使一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 情 回 顾
在一起股权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妙某和被执行人杨某曾经是情同手足的“好兄弟”,俩人关系很不错。2012年俩人打算合伙开公司创业,双方都投入了数量不等资金后,公司开始运营创收,后来二人因个人问题有了分歧,妙某退出了公司的管理层。就在妙某向杨某索要自己的那部分投资款时,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于是妙某2024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自己的那部分投资款,经景泰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杨某于2024年8月底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妙某股金和利息共计210998元。就在法官督促杨某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时,杨某却玩起了“失踪”,资产被清空,公司也注销破产了,妙某无奈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执 行 过 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杨某的所有财产,发现杨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执行法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杨某到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杨某的情绪十分激动,抗拒执行的态度十分明显。为有效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杨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近日,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妙某提供的线索,迅速出击,将被执行人杨某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杨某释法明理之后,其仍执迷不悟,以“没钱,经济紧张”“等有钱了再说”等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极度嚣张地表示“该拘留拘留”“该判刑判刑”,后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执行干警驱车将被执行人杨某送往拘留所的途中,迫于法律的震慑,杨某幡然悔悟,积极联系自己的妻子筹款,并将全部案款转入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专款账户内,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
官
提
醒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生活中,因个人合伙方式具有容易启动、有利于资源共享等特征,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睐,但因个人合伙管理较为松散、合伙人法律意识淡薄、合伙人之间账目不清、管理及财务不规范等原因,因个人合伙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其近年来所处理的相关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明确了合伙人之间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并对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内部关系予以厘定,还明晰了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顺序,为未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作经营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为此提醒广大民众,合伙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确有必要应他人要求进行合伙时,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除对拟从事经营领域的市场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外,一方面,一定要与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注意在协议中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地点、合伙期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附期限、利润分配方式、亏损负担方式、一方违约情形下的具体责任承担形式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并注意约定好入伙及退伙等相关事项,并保留好个人以资金、实物、劳务、技术等出资的相关书面证据,不要因碍于情面或初期信任关系而仅进行口头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时牵扯不清。另一方面,作为合伙人,也要注意提升依约履行意识,及时了解合伙事务,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积极行使合伙人权利,在经营过程中也要注意秉承诚信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合伙账目等及时进行结算,避免 “糊涂账”、亏损扩大问题的出现。同时,要注意为经营活动留痕,妥善保存好公司账簿、进货发票等凭证,既能为利润分配提供依据,也能在纠纷发生时作为相关证据提供,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在合伙经营中引发纠纷,既影响彼此的信任和感情,又可能损害双方的经济利益。
the end
供稿:卢逢春
原标题:《合伙不成要“拆伙” 强制执行促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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