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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直播时代,要保障不被直播的权利
“我有不被直播的权利吗?”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某火锅店老板在店里做直播招揽生意时,一位顾客走过店内通道发现自己入镜了直播间,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于是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将顾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老板向该顾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这起不大的案件引发了热烈讨论,关键在于:厘定直播时代里不被直播的权利的边界。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的新规定,取消了之前《民法通则》当中侵犯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使得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更为广泛。但是,也带来另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拍照、直播时拍到了别人的脸就一定算侵犯肖像权吗?
在目前,监控摄像头被广泛应用、几乎人人都有手机、公共场所里的直播变得日益普遍的情况下,自己的脸完全不进入别人的镜头似乎成为了一种不可能,公共街道、体育场、景点等更不宜一刀切地禁止拍摄、直播。
就苏州的这起案件来看,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肖像入镜,而是餐饮店借直播拍摄在网上进行商业宣传,从而吸引人气,形成网络引流。这也是很多线下商家的套路,特别是温泉馆、理发馆、健身房等场所常用直播来吸引人流,有的商家还会将镜头故意盯住那些衣着清凉、面容姣好的女性,把前来消费的顾客当成了自己的免费模特。甚至有的还对顾客的一些不雅举动做了剪辑、二创,让这些顾客的尴尬瞬间在互联网上被不特定的群体看到、传播、“吃瓜”,甚至引发网暴。
之前就有某度假村的女性顾客反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用镜头直播了泡温泉的过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过一则案例,2023年9月,有消费者在三亚海边购买了冲浪和拍摄服务,商家承诺全程不涉及任何直播,但事实上两人身着泳装的样子被直播了,最终消费者获得了500元的赔偿。
身处公共场所,难免会被别人“看见”;身处手机时代,难免会被别人拍到。但是,被别人盯着拍、怼脸拍、用镜头“凝视”,被不特定的受众观看、分享、传播,自己的形象被商家用于引流、做广告,明显超过正常的容忍范围。
手机时代、流量时代里,对传统的肖像权、隐私权的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权利的分配更精细、权利的应用场景更明确、权利的边界更清晰,特别是要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最近发生的多起有关直播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的案件,为全社会提供了思考空间,也是向学界、司法界提出尽快厘定“手机和脸”的权利边界的需求:在直播时代里,要充分保障不被直播的权利,特别是保障消费者不被商家当成免费的“演员”。这些争议颇大的个案应该成为公民权利的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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