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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在家中客厅装摄像头,侵犯儿媳隐私?

2024-11-28 23: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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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9月,丁某与丈夫小秦一同搬进公公秦某和婆婆吴某出资购买的房屋。可今年1月,小秦在工作期间不幸发生意外离世。公婆秦某和吴某与儿媳丁某及孙子共同居住在一起。

今年2月,丁某的亲戚因财产问题与秦某产生矛盾并报警。后秦某、吴某在未征得丁某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摄像头并安装在案涉房屋的客厅及餐厅内。丁某认为公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令其感到十分不适。

公婆则认为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并未侵犯原告丁某的隐私,并且能够时时看到孙子,以缓解丧子之痛,因此不同意拆除。与公婆沟通无果后,丁某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摄像头,停止侵害。

法院审理

法院结合本案情况后调查认为,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客厅及餐厅并不属于私密场所,在客厅及餐厅安装摄像头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根据摄像头拍摄范围来看,案涉房屋内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并未拍摄到卫生间及原告丁某居住的卧室等私密场所,未拍摄、记录原告丁某在案涉房屋活动时的私密活动。同时,结合被告秦某、吴某老年丧子,其女儿亦不在身边照顾的实际情况,两人所述安装摄像头的理由亦有合理之处。

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秦某、吴某在案涉房屋客厅及餐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丁某的隐私权,丁某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丁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隐私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要看侵权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是否超越了必要的界限及范围。否则,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丁某与秦某、吴某作为家人,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客厅及餐厅属于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且根据视频内容显示,并未拍摄到丁某的私密活动。且原告丁某也无证据证明秦某、吴某将安装到案涉房屋内的摄像头拍摄视频进行转发、传播,因此不能证明秦某、吴某侵犯其权利。

此外,案涉房屋登记在秦某名下,丁某与公婆共同在该房屋居住,但双方曾因财产分配产生矛盾,在纠纷没有消除前,秦某、吴某安装摄像头并限于在房屋客厅及餐厅的行为,动机在于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亦有合理之处,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原标题:《公婆在家中客厅装摄像头,侵犯儿媳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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