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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重罚” 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2024-11-27 18: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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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果店通过百度搜索各类水果的功效、营养成分等内容,交广告制作店制作海报在店内墙壁张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是虚假广告,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0000元,水果店认为明显处罚不当,法院该如何处理?

基 本 案 情

衡阳市某水果店于2019年6月19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日用品等。在经营过程中,该水果店通过百度百科搜索相关蔬菜、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宣传海报在店内张贴。2023年6月4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称某水果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023年7月14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水果店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该水果店当天即将宣传海报予以拆除。2024年1月4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水果店罚款50000元。逾期如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实,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水果店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水果店的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虽然水果店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该广告内容系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水果店及时整改,消除影响,亦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 官 点 评

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处罚人店内海报内容均为百度搜索所得,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水果、蔬菜的营养成份等相关知识有更全面了解的同时促进销售,无主观过错,亦无证据证明有任何消费者(包括投诉人在内)因受海报内容误导而错误消费,造成损失,且被处罚人接到通知后立即整改,态度良好,符合《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的规定。而本案行政机关却生硬适用法律,处以50000元罚款,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小过重罚”现象,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干群关系,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朴素的价值观,不利于建立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普遍信赖。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小微企业生存困难的时候,行政处罚更加应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多一分关怀与引导,少一分生硬与对立,才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以倡导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原标题:《“小过重罚” 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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