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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行为能力鉴定结果已出,广东男子醉驾致2死3伤案明将第三次开庭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王潇笛
2024-11-26 17:14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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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处获悉,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将于明日再次开庭审理,这已是该案一审阶段的第三次庭审。

据介绍,该案第二次开庭时,遇难者家属、伤者提出姚某明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在医嘱禁驾驶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自己饮酒、驾驶,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姚某明的刑事类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明日的庭审将对这一份新证据,也就是司法鉴定结论进行举证质证。”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龙岗区检察院最初建议法院判处姚某明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受害方提出反对,2024年5月11日该案第一次开庭时,龙岗区检察院当庭修改量刑建议为判处姚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

姚某明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该案的一大争议焦点。

在此前的庭审中,公诉人在庭上表示,公诉人仍认为本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姚某明确实有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情节,但综合本案的各种情节,以及在案的证据,姚某明对本案事故的发生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自认为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属于一种过失。

遇难者家属、伤者则认为,姚某明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他们认为,姚某明在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服用氯硝西泮片且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明知极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过失”,而是“放任”。

遇难者家属、伤者表示,该案案发至今已过一年多,他们希望龙岗区法院早日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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