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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给付年限已满,残疾赔偿金能否再次主张?

2024-11-25 17: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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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4】711

(图源网络 侵删)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害人的伤势构成伤残等级,赔偿项目中就会有一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年龄等因素相关,一般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这个20年是否就是残疾赔偿金的最长给付年限?如果满了20年,受害人能否再次提起诉讼继续主张?

案情简介

宋某系A单位职工。2001年8月17日9时许,宋某驾驶A单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未成年人林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林某受伤,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后经鉴定,林某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和七级伤残。2002年7月30日,经交警部门主持,A单位与林某达成调解协议,A单位一次性赔偿林某医疗费、20年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赔偿事宜。

现按照20年计算的赔偿金年限已过,林某也已成年,但其却因本次事故至今无法参加工作,且每年的治疗费用均在10000元左右,生活非常困难。无奈之下,林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给付其10年的残疾赔偿金。

审理中,林某对其有无劳动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林某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具体到本案,原告林某现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状态,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仍在持续,故原告主张超过确定给付年限的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根据林某的年龄及伤残程度,酌定调整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8年的残疾赔偿金(起算时间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定赔偿数额后满20年即2022年7月30日--2030年7月29日)。关于伤残等级,被告A单位辩称林某依据的仍然是2001年时所作的伤残结论,时隔20余年应当发生了变化,但是未提交证据证实,且该伤残结论系A单位所作,故对林某主张按照一处3级、一处7级主张残疾赔偿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应赔偿原告林某残疾赔偿金32176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A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财产性赔偿,以弥补伤残人员的实际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但是,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并非是一次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即在5-10年的期限内普定赔偿期限。总之,即使已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如果受害人符合相应条件,仍可以再次主张给付,20年也并不是最长给付年限。

二、达成调解后能否再次主张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实践中也有不少是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赔偿义务人可能认为通过调解就相当于涉案事故已经处理完毕,然而部分情况下受害人可能仍然可以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本案中,法院认为事实的发生虽然已经超过了20余年,但是林某起诉系根据新的事实即残疾赔偿金已经超过了确定的给付期限而提起诉讼,主张的亦是满20年之后的相关费用,故其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亦不能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三、继续给付需要符合什么法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应当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是“且”的关系,而非“或”的关系。劳动能力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身体情况等判断,例如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医疗依赖;生活来源则需要根据受害人是否还有实际收入判断。本案中,林某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案涉事故一直无法参加工作,无任何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故法院认定林某符合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

原标题:《20年给付年限已满,残疾赔偿金能否再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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