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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两融“绕标套现”行为管理及关联人识别穿透核查,这项业务示范实践征求意见

赵中昊/中证金牛座
2024-11-2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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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11月25日从业内独家获悉,为了规范和指导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促进两融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制定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示范实践,并于近日开始征求行业意见。

记者了解到,示范实践系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涵盖了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客户融券及出借交易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示范实践分为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客户融券及出借交易管理共五章。

其中,总则部分提出示范实践的适用范围以及作为指导性建议的适用方法,总结了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基本原则。示范实践中涉及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以根据业务结构、组织架构、能力禀赋等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以采用本示范实践中未提到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方面,示范实践明确了证券公司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的重点,建议从实际受益人,实控人、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机构法人及金融产品,跨业务、跨主体关联人等四个方面进行重点关注;提出区分客户类型为自然人、机构客户、金融产品,对不同客户类型的客户采取差异化的信息收集及关联关系识别方法。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示范实践结合业务实践,对常见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列举;梳理了证券公司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制止、信用重检、额度调整、限制交易以及建立黑名单制度等。

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制度、合同、员工、系统设置四个方面整理了公司可采取的前端管控措施;提出券商对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行为风险账户进行监控的方法以及“绕标套现”实质发生后,公司可采取的分层压降举措。

风险监控方面,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行为风险账户进行监控,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增加大额授信客户担保品提取审批,在客户提取担保资金和证券环节设置“绕标套现”行为检测,对故意套现的客户,限制其将套取的资金和证券转出信用账户;通过日常盯市,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疑似融资融券“绕标套现”客户线索;定期组织对疑似融资融券“绕标套现”客户定期排查,该排查主要采取系统筛查+总部人工排查+分支机构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客户开展专项监测,加强防范大额授信客户的“绕标套现”风险;对于风险特征较高的两融客户,如高持仓非标的证券、高负债、高集中度、大额授信等客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取更进一步的深入排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持仓与融资融券合约回溯比对,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联合监测等,防范通过各类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绕标套现”;向客户所在营业部下发合规问询函,要求营业部自查客户交易行为、发起客户电话提醒、与客户沟通“绕标套现”规模压降方案、自查是否存在从业人员参与指导等。

事后管控方面,若客户“绕标套现”行为已发生,证券公司在后续的展期以及回访等环节,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分层次分阶段压降其“两融绕标套现”规模:第一,加强展期管理,取消其自助展期功能。到期前与客户协商落实规制措施,进行展期评估,形成展期方案,协商偿还部分本金并缩短展期时长等方式,逐步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第二,签署补充合同,提高客户信用账户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并要求客户出具还款计划。第三,对于主观故意“绕标套现”且不主动了结相关负债、拒不配合提升风控标准的客户,在多次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后,采取人工控制展期、缩短展期周期、不予展期、强行平仓等方式进行清理。

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强调,券商应当建立客户准入机制,加强投资者融券及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当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

示范实践对融券配套服务的管理方式进行明确,包括客户准入、尽调与穿透核查等;从事前控制、事后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明确券商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做好客户出借准入管理,避免出借、借入方合谋不当套利。

(原标题《【独家】事关两融“绕标套现”行为管理及关联人识别穿透核查,这项业务示范实践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葛佳
    图片编辑:蒋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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