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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全面启动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部署,国家统计局将改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对所有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劳动工资统计调查。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全省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位为1的法人单位。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8.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部分社会团体法人
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
三、调查内容
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四、调查时间
2024年12月开展一次年度调查。
2025年开始每季度组织调查。
五、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全面调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由辖区内统计机构组织实施。
(一)名录核实。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信息,对辖区内全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基本信息核实,并补充新成立单位。
(二)业务培训。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各调查单位应积极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数据填报。调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门户(https://tjy.stats.gov.cn)自主填报。
六、调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调查单位应配合县(市、区)统计机构做好名录核实、业务培训、数据上报与核查等工作。
原标题:《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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