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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生态 | 禁渔期毒鱼网鱼,3人获刑!
巡回审判零距离
“现在开庭!”
11月20日下午,朝天法院在朝天时代广场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现场100余名群众旁听庭审。
2024年 6月 7日,被告人郭某邀约郭某乙(另案处理)和梁某(另案处理)捕鱼,三人携带粘网、水桶等工具至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某村水电站旁的东沟河河道内捕获少量野生鱼。14时左右,又邀约李某、郭某甲,以向东沟河河道投放鱼藤酮药剂的方式捕鱼,后河面浮出大量鱼,3人捡拾部分后,出于害怕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对查扣、打捞的渔获物称量,共计重 12.18公斤。经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查扣的网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之一;捕鱼区域为禁捕区域,捕鱼时间为禁渔期。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李某、郭某甲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的以增殖放流方式进行生态损害修复赔偿,并已经履行完毕。
案件审理后,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增殖放流促修复
该案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经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对生态损害价值评估,其总价值为11295.9元。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五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1295.9元或者承担同等价值增殖放流的费用。
为修复因非法捕捞减少的鱼类种群数量,有效补充自然水域中的渔业资源,朝天法院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五名被告调解,达成五名被告购买生态修复费用同等价值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活动。11月12日,朝天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沙河镇政府、沙河派出所、石卡村村委会在石卡村5组两河寺附近的东沟河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附近村民的见证下,将五名被告购买的鲫鱼、鲤鱼25袋,共计616斤共同投入东沟河。
现场释法倡环保
当庭宣判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现场以本案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深入浅出地讲解了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普及渔业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警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干警们向周边群众发放了涉渔法律法规宣传资料,详细讲解了禁渔期、禁用工具的具体规定及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严重后果,现场解答了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
文稿:许萌萌
原标题:《法护生态 | 禁渔期毒鱼网鱼,3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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