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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女儿与养女的继承权较量,到底谁能继承遗产?

2024-11-21 16: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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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的温馨背后,遗产继承往往是引发纷争的导火索。当亲生女儿与养女站在遗产争夺的对立面时,法律的天平会倾向于哪一方?

陈家有两个女儿,一个是亲生的陈乙,另一个是收养的陈甲。陈甲在陈乙出生前就被收养,两姐妹从小一起长大,感情深厚。然而,命运的转折发生在陈家父亲陈某意外去世后,留下了一笔不小的遗产。

陈某去世后,两姐妹和母亲王某商量,决定由母亲继承全部遗产。王某在世时,两姐妹都未对遗产提出异议。然而,王某去世后,情况发生了变化。陈乙手持一份遗嘱,声称母亲在临终前将所有遗产留给了她。这份遗嘱是打印的,上面有王某的签名和日期。

陈甲对此感到震惊和不解,她认为母亲不可能做出这样的决定,因为她们一直关系很好,而且她一直独自照顾着晚年瘫痪的母亲。陈甲认为遗嘱可能是伪造的,因为王某不识字,不可能自己打印遗嘱。于是,陈甲将陈乙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无论是亲生女儿陈乙还是养女陈甲,都享有继承权。

陈甲主张遗嘱无效,主要理由是王某不识字,且遗嘱为打印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可以是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公证等形式。打印遗嘱如果符合法定形式,即有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也是有效的。因此,仅以王某不识字为由主张遗嘱无效,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遗嘱被认定为有效,那么遗产的分配应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但如果遗嘱无效,那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

在陈家的遗产风波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遗嘱的有效性、继承人的资格以及对被继承人的照顾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起案件提醒我们,遗嘱继承也并非是完全优于法定继承的,如果遗嘱出现效力问题,则很有可能达不到被继承人的心意,因此,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也需要注意这些方面:

1、确保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稳定或受到胁迫,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明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思,任何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都是无效的。伪造或篡改的遗嘱同样无效。

3、遵守法定形式要求:遗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保留必要份额给特定继承人:如果遗嘱中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5、避免处分他人财产:遗嘱人不能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否则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6、遗嘱见证人的资格: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债权人、债务人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遗嘱的最新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8、遗嘱的撤回和变更: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即使遗嘱已经公证。

9、录音录像遗嘱的完整性:如果采用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应确保遗嘱的完整性,包括立遗嘱的全过程和遗嘱内容,同时注意保存原始载体。

10、及时办理继承手续:为了避免遗产继承变得复杂,继承人应当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尤其是房产等重要财产的过户手续。

遵循这些注意事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遗嘱继承中的争议和纠纷,确保遗产分配能够按照遗嘱人的意愿顺利进行。当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本着尊重遗嘱、公平合理的原则,寻求法律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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