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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公布 | 绿会法工委9条建议获采纳

2024-11-20 12: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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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讯】科学技术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公布施行已逾22年,对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科普事业蓬勃发展,但还存在对科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性不强,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科普队伍建设滞后,科普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

近日,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科学技术普及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4年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图源:人大网截图)

2023年5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对科技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3年版)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三十二条修改建议,并致函科技部。(附链接:绿会法工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提出多项修改建议)。

经过对比梳理,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24年版中,采纳了9条绿会法工委在23年5月份提交的建议:

绿会法工委建议采纳情况对照表

具体法律条文采纳情况对比如下:

1、《修订草案》23年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提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在法律文件中一般是不允许用括号表述,不严谨。

《修订草案》24年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加强国家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建设,提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2、《修订草案》23年版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各类工作和活动。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建议新增一条:本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是指……对“科学技术普及”进行概念解释,做一个定义。

《修订草案》24年版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 (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 接受、参与的方式。

3、《修订草案》23年版 第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此处单列一款。

《修订草案》24年版 第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修订草案》23年版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强化统筹组织,发挥科普工作协调制度作用,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建议在第一款前新增一款:国家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科普工作统筹协同,研究、协调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理由:应该在前面明确一下“国家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的相关制度表述,否则后面条文的表述中出现“协调制度”,显得太突兀。

《修订草案》24年版 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5、《修订草案》23年版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强化统筹组织,发挥科普工作协调制度作用,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删除“发挥科普工作协调制度作用”,因为与前面新增的第一款内容重复。

《修订草案》24年版 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6、《修订草案》23年版 第十九条第四款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建议增加“等”字,进行兜底规定,包含内容更广泛。

《修订草案》24年版 第十九条第四款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

备注:该条款建议部分删除。

7、《修订草案》23年版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履行科普社会责任;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建议增加“鼓励”二字,可以有国家政策或者配套措施等方面的倾斜,使法律规定更具有执行性。

《修订草案》24年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

8、《修订草案》23年版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网络平台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加强科普宣传内容的审核。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限定审核的范围,仅限于“科学性”。

《修订草案》24年版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备注:该条款建议部分删除。

9、《修订草案》23年版 第五十四条 除涉密、敏感项目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结合任务需求,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建议删除“敏感”,因为无法律依据。

《修订草案》24年版 第五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应当结合任务需求,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绿会法工委提出的关于其它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有些条文在《修订草案》24年版中已经删除,不再逐一列出,感兴趣的读者可以从下面附的链接中进行对比阅读。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全文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

2、绿会法工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提出多项修改建议

https://mp.weixin.qq.com/s/MpLiswwbEIXvXmdMqURdBQ

文/子舒

审/Yang

排版/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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