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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给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是教师的惩戒权吗?
11月17日,因“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走红的老师,发视频称已经离职。
所谓“小蜜蜂”是一种便携式扬声器。此前,这名老师给爱说话的学生戴上了“小蜜蜂”,他一旦说话,整个班都可以听见。之后,她拍了学生接受这种“技术监控”的视频,上传到了短视频平台上。
但是事情很快超出了这名老师的掌控范围,视频被疯传,甚至还有人开始模仿,也给自己班上的孩子戴上了“小蜜蜂”。在压力之下,这名老师删除了视频,对学生和家长表达了歉意,之后她表示已经辞职。
老师辞职后,有一些网民表示了“理解”和“认同”:“效果很好,为什么不能用?”“又一位好老师被逼走了!”“不是之前教育部强调要保障教师的惩戒权吗?”
那么教师惩戒权的内容是什么?边界又在哪里?2021年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称《惩戒规则》)施行,其中规定:教师的惩戒可以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档。
第一档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二档包括: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档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接下来就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最终,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很明显,教师的惩戒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是阶梯型升级的,也是有明确的边界和底线的。此外,《惩戒规则》第十二条还专门规定了哪些事情不能做,包括: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所以,《惩戒规则》绝对不是授权教师可以体罚学生,更不能侮辱学生。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而不能是伤害,不是让未成年人受到孤立、侮辱。
在很多80后、90后的回忆中,当年老师的惩戒手段是很“丰富”的,比如让“差生”顶一盆子水、做下蹲、手举抹布、在脸上画圈……当时老师觉得没有问题,甚至学生也觉得很好玩,但社会是发展的,用现在的眼光回头去看,当初这样的行为真的没有“侮辱性”吗?真的就是达到了“为你好”的目的吗?
一方面,网民们在“学生20年后打老师”等极端新闻下面的评论区里开“诉苦大会”,痛斥当年个别老师对自己的侮辱、伤害,各种“意难平”;另一方面,不少网友又对当下一些新闻当中老师明显过火的手段,甚至是暴力殴打学生,表示“恨铁不成钢”。两种矛盾心态就挺有意思的,也反映出教师惩戒权、学生个人权益的边界是随着时代而变化的。
特别是目前互联网的传播环境,又增加了教师惩戒权的复杂程度。老师将给孩子戴小蜜蜂的视频上传到网络,引发海量围观,甚至变成一种事实上的“示众”。这种公示既没有学校的授权,更没有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在这种社交媒体传播之下,学生的隐私权、肖像权、个人尊严,都可能会受到不可逆的伤害。一个成年人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被判有罪,尚且不应该被“游街示众”,更何况是未成年学生的违纪。
拍摄和传播都意味着一种权力。但在这个权力上,老师和学生以及学生家长,是非常不对等的。如果老师可以随意地发布学生的视频,而学生本人、家长却不能有效约束,这很可能构成霸凌关系。可能在这个个案当中,老师的初衷是“恨铁不成钢”,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就可能变成老师恶意霸凌、侮辱、欺压学生的手段,所以,处罚手段的程序正义很重要。
之前,教育部在出台相关惩戒措施的时候,得到了公众的热烈反馈,但是惩戒应该有明确的边界、底线。目前的《惩戒规则》已经详细地规定了具体的惩戒手段。个别老师自己发明一些手段,看起来立竿见影,但应思考这是不是逾越了教育的正常边界、对孩子构成人格侮辱,特别是,上网之后形成的不可控的“示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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