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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费用收取过低,浙商证券领罚单,星星冷链项目保代也被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证券 ”,601878)投行业务及两名保代被浙江证监局处罚。
11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发现浙商证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存在多项问题,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同日,浙商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李婧晖、王一鸣因违规也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针对浙商证券的罚单,主要涉及到两大问题。一是,因在个别项目存在保荐工作独立性不足,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立项环节对项目重要风险点关注不足,内核环节未充分关注项目组对内核委员问题答复的事实依据等情况;二是,个别项目保荐费用收取过低,存在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浙江证监局认为,浙商证券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九项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九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李婧晖、王一鸣则被指在保荐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星冷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部分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未有效督促星星冷链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工作独立性不足。
浙江证监局认为,李婧晖、王一鸣的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两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澎湃新闻注意到,李婧晖、王一鸣此前已被上交所处罚。
3月29日,上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了2份罚单。因在保荐星星冷链项目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如保荐工作缺乏独立性、未如实说明历次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况、尽职调查履职不到位等情形,上交所决定对浙商证券予以监管警示,对保荐代表人李婧晖、王一鸣处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据悉,针对李婧晖、王一鸣的处罚,是沪市发行上市监管历史上首单资格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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