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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正式颁布,绿会法工委多项建议获采纳
【中国绿发会讯】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历经多年酝酿,最终通过,并成为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这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行业法治根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自2020年国家能源局就《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起,就一直关注《能源法》的立法进程,并分别就《征求意见稿》《能源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别提出过建议,三次建议均有多项内容获得采纳,以下是详细采纳情况:
1.绿会法工委向《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条文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的建议,在《草案》的多个条款中有所体现,特别是绿会法工委在建议函中提到的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草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上规定的更为明确具体、并尽可能采用了法律语言的表述方式。
2.绿会法工委向《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调整总则条款,优化体例结构”建议获得了采纳。
绿会法工委在建议函中认为“《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内容较散、偏多,‘头太重’,部分条款完全可以列入具体章节中”,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草案》对多项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将部分总则内容调整到了后面的具体章节,总则部分从原来的21个条款缩减到了12个条款。
3.绿会法工委向《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环境安全”建议也获得了采纳,《草案》在多个条款提到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内容。
4.绿会法工委向《草案》提出的增设“奖励条款”,即新增“对在保护国家能源安全、推动技术创新、节约能源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条款的建议,获得采纳。
《二次审议稿》中新增加了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在能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绿会法工委向《二次审议稿》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提出的“生物质能除可发展生物天然气,还有其他生物质燃料,建议加‘等’进行兜底,留有其他发展空间。”建议被采纳。
在《能源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中增设了生物液体燃料,采纳了我会法工委的建议。
6.绿会法工委向《二次审议稿》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建议增设“施行梯度用能、峰谷价格等价格调节政策”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时间、方式、数量,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建议,在《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纳了我会法工委的建议。
文/王敏娜
审/Yang
排版/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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