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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保险“超龄”职工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谁担责?

2024-11-13 17: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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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老年人再就业成为社会关切话题。近日,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年满七十周岁职工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1952年出生的杨某某,在安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2年11月,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3月,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亡。杨某某生前工作的物业公司不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二审,最终宣城市中院判决维持关于杨某某为工亡的认定。2024年1月,杨某某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劳动仲裁,因郎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安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被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由于安徽某物业公司未为杨某某购买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承担杨某某因工亡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应在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及有利于超龄人员再就业的前提下,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年龄递减模式处理更为合理、适当。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安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51.7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凸显,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着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现象,由此不可避免带来一系列的用工风险和矛盾纠纷。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当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劳动市场合法有序发展。

原标题:《【以案释法】无保险“超龄”职工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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