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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排除执行权利有哪些可能性?

2024-11-11 15: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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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俊鹏

泽执天使繁星伙伴(海口市龙华区)

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其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然而,在涉及工程款纠纷时,实际施工人能否基于其身份和权利状态排除执行,成为了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通过参照实践中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旨在探讨基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排除执行权利的可能性,以及当案涉工程款的权利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实际施工人行使排除执行权利的情境与条件。

基于内部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排除执行权利的可能性

作为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管理模式,内部承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以内部承包协议的形式委托其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职工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对外的责任和风险由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担的管理形式。【1】

在当前法律体系中,对于建设工程中的内部承包合同缺乏直接且具体的界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领域,广泛认同的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涉及到建筑工程企业与公司内部的生产部门、分支机构,或是公司职工,由承包人提供支持并监督,由内部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完成承包工程。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从法律理论角度而言,内部承包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其效力一般不及于外部第三方。

因此,在理论上,仅凭内部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可能难以直接排除执行。

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法院也普遍认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基于内部承包合同主张排除执行。

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建伟、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3】中指出: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未直接形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仅存在工程款转付责任,该种责任系双方之间的内部责任,不具有对抗他人执行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效果。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谢久云、倪聚中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4】中也认为:

实际施工人谢久云与被挂靠人原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仅约束双方内部的责任,不能对抗他人执行发包人支付被挂靠人的工程款债权。

此外,在“秦文树与上海晟启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5】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可这一观点,其认为:

实际施工人秦文树与承包人蓝图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两者之间应为内部承包关系,即便秦文树系实际施工人。

根据合同关系其与蓝图公司之间形成的也只能是要求蓝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权在没有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为一般债权。

由此对抗在司法强制措施中的第三人享有的对蓝图公司的债权无法律依据,秦文树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蓝图公司主张债权。

案涉工程款的权利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实际施工人排除执行权利的可能性

当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款的权利经过法定程序(如诉讼、仲裁等)得到确认后,其权利地位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此时,实际施工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合同履行方,而是成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人。

从司法实践来看,存在多个案例支持实际施工人在案涉工程款的权利经法定程序确认后排除执行。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东海科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审理中认为:

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债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理由包括:

有在先判决查明并确认了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及其工程款债权数额,该在先判决判令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发包人依据该判决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不应再归入承包人的责任财产。故发包人与承包人清算的数额应为扣减实际施工人所享权利后的数额。

从债权形成的原因来看,实际施工人因对有关工程进行施工而形成的债权较承包人的一般债权人受让的金融借款债权而言,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与该执行标的的关联性更加密切。

法律之所以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旨在对于已实际施工诉争工程但无法因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的人予以限制性保护。

在存在实际施工人且实际施工人已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若允许承包人的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工程款,其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与对实际施工人的特殊保护相违背。

除此之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张远利与重庆宗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的观点也可以提供一定指引。

该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与案外人对承包人享有的债权均系一般债权,并无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利。

故对两种权利的比较应从权利来源、交易秩序与安全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等进行综合考量,并应兼顾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思考与总结

在总结上述法律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在复杂的工程款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且充满挑战。

内部承包合同虽然构建了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间的内部合作关系,但其效力的局限性使得实际施工人难以单纯以此排除外部执行。

然而,当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权利通过法定程序得以确认后,法律天平开始向保护实际施工人倾斜,赋予了他们排除执行的有力武器。

这不仅是对实际施工人辛勤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法律对公平正义追求的体现。

这一转变不仅彰显了法律对于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际施工人排除执行权利的认定,并非单纯基于其身份或权利状态,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效果等多种因素。

总之,平衡保护各方法律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和谐发展,将是法律实践不断探索与努力的方向。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1】何俊鹏:《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内部分包、内部转包、内部挂靠法律分析及管理建议》,载《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9期。

【2】参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233号民事判决书。

【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民终3741号民事判决书。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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