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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民刑实战系列:如何认定多被告共同侵权?
最高法院: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认定多被告共同侵权?
多个被告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阅读提示: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集中展示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并发布。本文重点聚焦该摘要中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案件,逐一梳理,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多个被告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判令各被诉侵权人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1、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象公司”)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金象公司针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某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
2、2021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审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但因主观过错程度不一,并分别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遂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980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四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不一,能否判令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对权利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1、认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三种主要情形
最高法院认为,从主观过错角度,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认定构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2、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构成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以各参与者事前共谋、事后协同行动为限,各参与者彼此之间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参与、相互协作,亦可构成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形成完整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的,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判令各被诉侵权人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本案入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李营营律师点评:
1、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律师在协助委托人确定被告时,应综合考虑具体侵权行为的内容、法律依据、偿债能力等多重因素。一般而言,被告一般为多个,既包含具体非法获取、非法使用的个人,也包含非法生产侵权产品的企业。
2、律师协助原告选择多个被告起诉时,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以及承担形式、请求权基础、事实和法律依据均需要代理律师认真全面考量,并且在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之前就应该研究清楚、确定具体的诉讼策略。否则,将面临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的风险。
3、对于被告律师而言,如果原告要求多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可以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各被告在侵权事件中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行为表现等角度入手,争取减少或者免除部分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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