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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已向公司转账,为何仍遭债权人追缴出资?
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股东的案件越来越多,有这样一类情形,明明股东已经向公司汇了款,但债权人还能找上门追索股东认缴的公司出资?这时候股东就感觉自己很冤,那么股东到底冤不冤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2018年3月,豫杭市陈欣怡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把公司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元。股东张大壮同意认缴55万元,实际先缴纳了45万元;股东李翠花则认缴150万元,同样先缴纳了45万元。两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剩余的出资部分将在2049年12月31日前完成缴纳。
到了2022年12月,李翠花将其持有的陶瓷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张大壮。
2024年8月,法院作出了一项判决,要求陶瓷公司偿还债权人武二郎的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00万元。但是,债权人武二郎经法院强制执行发现,陶瓷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这笔债务。于是,武二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陶瓷公司的现任股东张大壮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原股东李翠花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张大壮抗辩称自己已经交了45万,顶多再出10万就可以了,不应该承担对100万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翠花声称,她在2021年已经向公司转账100万元,这部分资金被公司记录为应付账款,因此这100万元应该被视为她的出资或者至少抵消她的剩余出资义务。
法院认为,张大壮作为陈欣怡陶瓷公司的唯一股东,无法举证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李翠花在2021年向公司转账的100万元并没有标注为“投资款”或“出资款”,而且公司也将这笔款项记录为了对李翠花的负债。因此,这100万元不能算作李翠花的出资,而只是她对公司的债权。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当陶瓷公司因为无法偿还债务而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出资需要提前到位时,李翠花的这项债权也不能用来抵消她的出资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张大壮承担连带责任,李翠花在认缴未缴的出资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应规范出资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货币出资的,可以按照以下操作步骤进行:
1. 通过银行转账向公司投入资金,注明用途为“投资款”或“出资款”。
2. 督促公司及时将出资载入财务账册。
3. 督促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公司实缴出资变更登记。
4. 要求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以上案例系根据成算债权清收买卖团队自身办理的多个实务案例改编而成,文中人物均为虚拟,仅做叙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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