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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生态环境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2024-11-06 10: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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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讯】2024年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综合技术部对此高度重视,依据中国绿发会已发布实施的T/CGDF 00047—2024《生物多样性友好光电项目标准》,组织研究讨论,认为《通知》(征集意见稿)法律法规落实力度不足,缺少生态设计和水土保持重要内容,侧重环境保护而忽视了项目建设运营的生物多样性影响和风险防控,可能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对此,中国绿发会综合技术部致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建议全面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下为主要建议: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通知》中没有强调相关法律法规,而法律法规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强化植物生态保护修复”中未提到“水土保持”相关内容,而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会扰动地表,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特别是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更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建议强调,涉及水土流失区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准入要求,并按规定采取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因建设项目开发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退化严重或产生显著生态环境影响的,已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范畴,仅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是不够的,还应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还有,(二十四)中提到的关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或伪证罪等罪名,因此对罪名成立的需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应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通知》中提出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应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结论,但没有对不良环境做具体的说明,而生物多样性是环境变化的重要指标,因此建议将“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改成“预防或者减轻生物多样性损害等不良环境影响”。

一(三)提到“科学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及开发时序,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过度开发, 严格生态环境保护,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忽略了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此类项目对鸟类的严重影响以及候鸟具有的重要生态价值,建议在选择和开发时序优化时要充分考虑,避开鸟类迁徙通道,保障生物多样性完整性和稳定性。另外,风电项目不仅会影响鸟类,还对其他动物产生影响,比如噪声对蝙蝠以及下垫面和周边动物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布局和监测中应作为重点内容考虑。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天然林地等环境敏感区均为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因此建议在这些环境敏感区内已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均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发电企业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陆域风光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和累积性,比如生态功能的退化、栖息地的破碎化等,不一定立即呈现永久性破坏,而长期累积的影响结果可能是永久性破坏,因此建议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退役拆除和生态修复工作时要确保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另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就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调整前期有关事项做出安排,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而《通知》中提到的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议改成“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以保持一致。

还有,新建风电项目的风机产生的噪音和光影对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寂静的夜晚,700米的界限可能是不够的,建议加大距离,以减少侵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鼓励风电、光伏发电产品生态设计

设计生态友好型产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应作为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中,也强调生态设计的重要性。

四、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融入公众的力量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因此在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需要征求专家和社会的意见。另外,信息公开有助于社会监督。通过公开信息,社会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从而对其进行监督,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所以,建设单位所编制的环境保护工作年报,不仅提交属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更应该向社会公开,寻求公众的监督。

整理/蓝天

审/绿宣

排版/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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