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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记者采访突发事件,政府部门不能“无可奉告”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也就是今天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共八章一百零六条。《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其中若干条文与新闻媒体有关,也与大众关系密切。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中国记协公众号发文指出,“突发事件应对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信息发布、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十分重要。特别是在网络社会,公众对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大幅提升,对虚假信息的容忍度显著降低。”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意味着政府部门就突发事件应对媒体采访时,不能再以“无可奉告”搪塞,这无疑为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第七条、第七章第九十七条还规定,编造突发事件虚假信息违法。其中,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其中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原标题:记者采访突发事件有了法律保障,政府部门不能“无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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