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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二婚后离婚,继子竟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这会被支持吗?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尤其是涉及再婚家庭时,法律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其中,继父与继子之间的抚养费问题尤为敏感。其中就存在这么 一个问题:离婚后,继子能否要求继父支付抚养费?
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周乙(5岁)的母亲杨某与其生父和继父陈某先后生活,但最终因争执导致分居。2023年5月,周乙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抚养费800元/月。陈某辩称,他与周乙没有血缘关系,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足以认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因此无需承担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驳回了周乙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如果继父或继母实际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责任,他们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应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
进一步的,要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抚养的事实,即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二是这种抚养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一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就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即使离婚也不能免除这一义务。如果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继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反之,如果未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则无需承担抚养费。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陈某与周乙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因此驳回了周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双方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抚养的时间长短、经济能力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情感依赖,但法律上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自动产生,只有在实际承担了抚养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可以基于无因管理的原则,向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请求返还其为抚养继子女所支出的费用。但这需要具体案情的支持,并且通常只在特定条件下适用。
总之,离婚后继父起诉继子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如果继父实际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责任,并且这种抚养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那么他就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能因离婚而免除。反之,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继父则无需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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