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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滨江步道骑行被保安拦停时摔倒受伤,法院:保安无责
男子叶某在滨江步道骑行,保安劝阻过程中男子摔倒,导致叶某膝盖擦伤、自行车受损。叶某为此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
10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前,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保安公司不构成侵权。
某日清晨,男子叶某在滨江步道骑行,两名保安发现后招手示意叶某停车,叶某未予理会,继续快速前行。另一名保安小李接到拦停指令后,在叶某前方招手示意其停车。叶某非但没有减速,还试图从旁边穿行而去,小李上前一步用身体阻拦。叶某紧急刹车后人车倒地,导致膝盖擦伤,自行车踏板、车头等受损。
叶某认为,是保安的暴力拦截才导致自己摔倒,遂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修车费共2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保安公司认为,叶某违反滨江公共管理条例在步道骑行,影响行人安全,保安的拦停行为适当、合理,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明知骑行的路段为步道,却仍在步道上快速骑行。保安对违规进入步道骑行的人员,有权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劝阻和拦停。叶某对保安的劝阻不予理睬,对于步道上的行人已构成现实的危险性。为避免危险的发生,保安采用身体阻拦叶某的举动,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消除安全隐患而作出的正常、合理的反应,未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也无可归责性,故保安公司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本案中,叶某以较快速度在步道骑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范,对在步道上正常行走的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保安公司在该区域从事安全秩序的维护工作,其保安人员对违规进入步道骑行的叶某,先是以招手示意的方式要求其停车,在叶某未予理会继续快速骑行的情况下,再以上前一步站在自行车前的方式进行拦停,从社会常理来看,保安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不具有可归责性。因保安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安公司承担。本案中保安不构成侵权,因此保安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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