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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共同房产归女方,男方净身出户...债主可以申请撤销吗?
原创 认真普法的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
可以自行协商财产分割
但问题来了
离婚协议约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一方
那另一方的债主怎么办?
这个离婚
是感情确已破裂?
还是恶意逃债?
为了不让债务牵连家庭
动“歪脑筋”?
来看我院审理的一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案情简介
阿军向小蒋出借36万元,阿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阿军与阿左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合同》,约定阿左同意将惠州市某花园某号房(以下称涉案房产)为阿军与小蒋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小蒋到期未偿还借款,阿军将两人诉至深圳市某法院。
2021年6月16日,深圳市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小蒋向阿军返还36万元及支付利息,阿左对小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是这么巧,2021年6月16日,阿左与妻子小梅离婚。
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约定:涉案房产离婚后归小梅所有,家用大件物品归被告小梅所有,离婚前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阿左及小蒋未履行还款义务,阿军向深圳市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阿军想对阿左的涉案房产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房子并非登记在阿左名下,且阿左与小梅已离婚,未能执行到位。
2021年12月,深圳市某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阿军认为阿左与小梅是为了规避债务协议离婚,离婚约定房产、大件物品均归女方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将两人起诉至惠城法院,请求撤销两人之间离婚协议书房产归小梅所有的约定。
阿左和小梅均抗辩称,房产就是小梅出资购买的,不是要逃避债务,双方就是感情玻破裂。
小梅主张,涉案房产是2015年间购入,总价约70万,以个人存款30万元及向自己哥哥借款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她以每月退休金2700元及保安每月工资3600元逐步还债,独立偿还了借款,因此其认为房产算自己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涉案房屋是否应认定为阿左、小梅的共同财产?
阿左与小梅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购买于小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小梅名下,两人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登记在被告小梅名下的份额应认定两人共有。
两人均称涉案房屋系由小梅个人出资购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如前文所述,因两人未证明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便小梅以其个人收入及向他人借款购买涉案房屋,又以个人收入偿还因购买房屋产生的借款,但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用个人收入购得的房屋也应当认定为两人共同所有。故两人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债权人阿军是否有权诉请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涉案房产的约定?
债务人阿左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阿军有权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阿左需对阿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未对该债务予以清偿的情况下,阿左与小梅2021年6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离婚后归被告小梅所有,阿左对自己应有份额财产的放弃,等同于无偿转让财产。现阿左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已经损害了阿军的债权,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阿军有权请求撤销两人关于份额的分割约定。
故阿军诉请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书》中涉案房产归小梅所有的约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撤销阿左、小梅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惠州市某花园某单元某号房归小梅所有的约定。
二、驳回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二庭法官 肖石平:
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是在婚内购买,以工资偿还购房借款,而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无证据表明,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此涉案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阿左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的房产分割并转让给配偶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自己的林木也不能随便砍?
原标题:《离婚约定共同房产归女方,男方净身出户...债主可以申请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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