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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全国工商联:发挥商会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
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工商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现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1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现就发挥商会调解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充分认识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制度优势。完善商会职能,提升商会服务能力,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商人纠纷商会解,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工作目标。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发挥司法在商会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不断提升工商联法律服务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3. 明确商会调解范围。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4. 强化商会调解纠纷功能。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规范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支持商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企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支持企业、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鼓励行业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重要作用。商会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省级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备案。
5. 主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加强法律服务平台(中心)建设,完善维权援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法务部门、公司律师或聘请法律顾问,形成协调联动的法律服务力量。通过普法宣传、典型案例等形式,主动对企业、行业纠纷进行排查、监测和预警,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强化行业自律和行业治理,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合共赢等理念纳入商会章程、企业合同条款,督促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或调解协议。
6. 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商会调解组织由工商联或所属商会根据需要设立,应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对外公布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程序以及调解规则。规范纠纷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档案管理、信息报送、考核评估等制度,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全国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加强纠纷调解职能,推动横向联通、纵向联动,共同推动商会调解工作。
7.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8. 强化司法保障作用。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能够即时履行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9.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相关信息和纠纷处理的工作台账,通过挖掘分析数据,研判纠纷类型特点、规律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商会调解、做好纠纷预防提供数据支撑。
10. 强化指导培训。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调解培训、座谈研讨、观摩庭审、法律讲座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建立调解员资格认定和考核评估机制,完善调解员管理。
11. 完善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调解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将商会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拓宽商会调解经费来源,通过商会会费、社会捐赠资助或设立基金等方式,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落实特邀调解制度,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向参与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员发放补贴,对表现突出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给予奖励。
12. 探索创新发展。借助“网上工商联”建设,整合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创新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完善在线调解程序。支持地方各级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和保障。
13.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
14.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大力支持商会调解工作,将其作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把握政策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对辖区内商会调解组织的工作加强指导,建立完善联络沟通机制,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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