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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单人已履行义务仍不能买机票?找法官,找上级法院
近日,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的朱先生想订机票去外地谈生意,结果网络反馈其因被重庆法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不能网购机票。朱先生咨询律师,得知自己只要履行了义务法院就会屏蔽上述信息,他才可以恢复购票,遂主动履行了欠债义务。
朱先生经历了此次购机票受阻,才知道了上“黑名单”就是被法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法律顾问告诉朱先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行信息联合惩戒制度是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压缩恶意逃债者生存空间的重要举措。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是信用制裁失信被执行人的直接法律依据。
并非所有被执行人都必然会纳入“黑名单”,纳入失信“黑名单”还得符合司法解释细化的六类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纳入失信“黑名单”作出细化: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等六种情形。上述情形是以其客观外部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不守承诺、不守信用等情形。
失信“黑名单”可以有条件屏蔽,但并非撤销。纳入“黑名单”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应将被执行人“黑名单”加以删除(实则屏蔽)。《规定》第七条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故失信被执行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没有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也应当主动安排人员及时做好删除工作。这里所称的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实为屏蔽,只有法院认定纳入“黑名单”错误方能撤销。
纳入失信“黑名单”后符合条件应当加以屏蔽而未屏蔽,当事人有正常的司法救济渠道。失信被执行人若发现执行法院没有及时删除的,有权向执行法官及其上级法院反映,督促执行法院依法纠正。《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执行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执行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予以驳回。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失信“黑名单”的进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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