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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真履责致公共财产损失,云南一村民小组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澎湃新闻记者 熊强
2024-10-24 16:1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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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0月21日,云南永仁法院对某村原村民小组长杨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9月11日,云南永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村原村民小组长杨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

据介绍,杨某在任某村民小组小组长期间,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从事该村民小组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逐年补偿界定工作。移民逐年补偿人口的计算和确认,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民小组自行制定兑补方案,经群众会议讨论决定按农户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登记面积为依据确定兑补面积。

杨某在组织村民小组水电站建设淹没耕地面积登记、审核、上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对农户上报的耕地面积真实性进行核实,审核把关不到位,致使17户农户虚增耕地面积21余亩,多兑补出公共资金人民币76万余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部分农户退还多兑补资金30余万元。

永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10月21日,永仁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农户退缴在案资金由永仁县监察委发还给村民小组;剩余未退缴资金依法向农户继续追缴返还村民小组。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朱伟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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