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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房产份额的人下落不明阻碍了继承权?上海宝山法院这样判
丈夫去世后,妻子想完全继承丈夫的房产份额,不过丈夫的继母仍然健在却处于失联状态,房产应如何继承?
10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季大爷和陈大妈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季女士。季家有房屋一套,登记为季大爷和陈大妈共同共有。2018年6月,季大爷病逝,生前未立遗嘱。季女士和母亲陈大妈协商一致,同意由陈大妈获得季女士的继承份额。
随后,陈大妈欲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登记,却被告知当前房屋上还有其他人的份额需要确认,无法直接办理过户。原来,在1970年代,季大爷的母亲病故后,其父亲与柏奶奶再婚。现季大爷的父亲已过世,但继母柏奶奶仍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陈大妈还需向柏奶奶本人核实,否则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陈大妈认为,虽然因年代久远,无法查证季大爷父亲再婚的具体时间,但可以推断当时季大爷已具备独立的生活能力,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季大爷与继母柏奶奶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柏奶奶早已失联多年,陈大妈为顺利继承房屋,便将季女士作为被告、柏奶奶作为第三人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柏奶奶无继承资格,由陈大妈继承案涉房产。
因柏奶奶下落不明,上海宝山法院在对其公告送达后,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审中,被告季女士表示,愿意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转让给陈大妈,同意陈大妈的诉讼请求。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柏奶奶作为被继承人季大爷的继母,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是否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案涉房屋。
根据在案证据表明,季大爷父亲与柏奶奶再婚的时间在季大爷尚未成年之时,虽然季大爷较早便开始做一些临时工,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季大爷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此外,法院还查明,此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季大爷还曾定期支付了柏奶奶的赡养费。结合上述事实,法院依法认定柏奶奶与季大爷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考虑到柏奶奶对季大爷所尽抚养义务的程度,再结合房屋价值、产权登记及使用现状,上海宝山法院判令案涉房屋归陈大妈所有,陈大妈应支付柏奶奶房屋折价款5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因柏奶奶目前仍下落不明,陈大妈将5万元交至上海宝山法院提存,并持生效判决顺利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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