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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患抑郁症毕业后自杀身亡,家长向学校索赔被法院驳回
“因为学校和辅导员在处理学生矛盾时有失偏颇,才令我儿子病情加重,最终导致其自杀身亡。”李先生对于儿子的死亡耿耿于怀,于是将儿子的母校和辅导员告上了法院,索赔190余万元。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大学毕业后他选择轻生
李先生夫妇膝下有一子,就是案件中的核心人物——李岩。李岩从小学业优秀,2018年高考,他考入了上海某大学。
本以为儿子进入象牙塔深造,父母就能放下担子。但自从李岩进大学后,李先生夫妇却因为儿子的情况,而忧心不已。李先生告诉法官,儿子在大学就读期间,常常说多次受到同学辱骂、殴打。2019年,儿子李岩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只要是李岩和同学们发生矛盾,当时的辅导员林老师总将矛盾冲突归咎于李岩的抑郁症病情,甚至在公告中全文阐述为李岩病情的原因导致其与其他同学发生冲突。”李先生说,学校也因此安排李岩更换寝室,后又建议其休学。
针对此事,李岩曾致电政府热线投诉,也曾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校长,以此寻求多方帮助,却都不了了之。李先生说,李岩因此事件病情加重,在2022年间前后三次有过量服药的尝试自杀行为。后又被鉴定其患有分裂型障碍。最终病情日益严重的李岩在2023年11月自杀身亡。
李先生认为该大学作为李岩的就读学校、林老师作为其辅导员老师,在处理学生矛盾冲突时有失偏颇,罔顾事实将责任归咎于李岩的抑郁,使李岩受到不公正待遇致其病情加重,最终导致其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李先生夫妇将学校和辅导员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律师费等合计190余万元。
校方:已尽到关爱和照顾义务
被告大学则表示,李岩在校期间,学校对其已经尽到关爱和照顾义务,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李岩是毕业以后自杀身亡,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学校表示,李岩进入大学后不久,就与寝室同学产生了矛盾,使李岩产生困惑。学校关注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将李岩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为其设立档案,每季度对其进行心理咨询并予以记录。在《关于李岩同学的情况告知》学校建议李岩继续在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心理干预和治疗,遵医嘱按时按量服药。建议家长监督李岩同学的治疗过程,确保服药,并关注心理变化,确保学生安全。建议进行休学治疗。但李岩及家人表示不接受休学。因李岩情绪低落并至医院进行诊疗,诊断为抑郁状态。
学校对李岩进行宿舍调整,调整后仍与新寝室同学有矛盾,2019年12月李岩即开始在校外居住。但李岩对之前寝室更换一事存有心结,并认为林老师作为当时的辅导员对此有失偏颇。
此后,学校再次向李岩的父母送达《关于李岩同学的情况告知》,建议李岩继续在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心理治疗,遵医嘱按时按量服药。由家长监督李岩同学的治疗过程,确保服药,并关注心理变化,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建议家长陪同就医,全面反映李岩治疗状况。学生在外居住期间,由家长陪护,照顾学生生活,帮助其改善生活习惯,增强生活技能。学生在外居住期间,个人注意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建议李岩坚持进行心理咨询,学校为李岩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李岩处理不良情绪问题,进行人际关系辅导和咨询。李岩如临时在居住,需提前告知辅导员。学院为李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缓解经济压力。
林老师则表示他做李岩的辅导员只有一年时间,李岩对本人的管理提出的质疑所有描述都非事实,李岩在校期间病情是好转的,后续出现各种问题他认为是家属监护不利造成的,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学校和辅导员均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林老师曾因被李岩威胁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李岩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有无受处罚能力予以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岩患有分裂型障碍,涉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限定受处罚能力。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侵权之诉,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则应从各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四方面予以考量。
本案中李岩是自行购药后服毒自尽,无证据证明被告大学、辅导员林老师对李岩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从两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李岩在本科就读期间,其确诊为重度抑郁症,大学及辅导员均对李岩尽到了其职责范围内关心、教育、管理、引导义务。而李岩购药、服药自尽均系其自主行为,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李岩父母要求两被告对李岩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均系化名)
(原标题为《大学生患抑郁症,毕业后自杀身亡,家长状告学校和辅导员索赔190余万!上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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