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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最低首付比统一15%
据微信公众号“日照市住建局”10月21日消息,山东省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日照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文件提出,大力支持住房消费。统一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同时,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促进降低存量房贷利率。2024年10月31日前,各银行机构统一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
文件还提出,继续抓好《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日政办发〔2024〕1号)及配套实施细则等存量政策的贯彻落实,相关购房优惠券补贴20%、用于抵顶购房首付款50%条款,按规定执行到2024年底,到期后不再执行,其他规定有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
今年4月,日照市发文称,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日照市新市民、青年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开发企业“以旧换新”收购的二手房),城乡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不限于首套房),以及购买“以旧换新”二手住房发放购房优惠券。购房优惠券由市政府统一制发,补贴数额为购房款总额的20%。购买现房并直接办证的,购房优惠券可用于抵顶首付款的50%,剩余的可用于抵顶剩余款项。
《日照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一、大力支持住房消费
1.统一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具体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意愿,与客户协商确定。
2.优化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自主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与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3.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促进降低存量房贷利率。2024年10月31日前,各银行机构统一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
4.继续抓好《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日政办发〔2024〕1号)及配套实施细则等存量政策的贯彻落实,相关购房优惠券补贴20%、用于抵顶购房首付款50%条款,按规定执行到2024年底,到期后不再执行,其他规定有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5.支持开展并购贷款等业务。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银行对地方国企提供并购贷款,地方国企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市场化收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股权、资产,依法依规补充收购项目的预售资金。额度可以超过收购交易价款的60%,期限最长可为7年。鼓励银行机构综合运用经营性物业贷款、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开发贷款展期等金融工具,在确保金融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更加精准高效满足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6.出台日照市保障性住房和引进人才支持性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和引进人才支持性住房项目的征集通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收购、供给工作。
四、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
7.储备城中村改造项目。立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严控住房总量和增量,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规划和论证,有计划推进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抓住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政策机遇,做好项目储备、筛选工作,建立项目库。制定指导意见、实施方案、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明确专项借款申报条件、工作流程、审核要求等,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8.推行现房安置、货币化安置和“房票”安置方式。在新实施的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全市不再供应安置房用地,推行现房安置、货币化安置和“房票”安置方式,具体方案由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优化房地产“白名单”机制
9.扩大房地产“白名单”机制覆盖范围。将“白名单”机制逐步作为合规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融资渠道,推动更多房地产项目进入“白名单”,实现“应进尽进”。用好最新的“5+5+1”条件标准以及已出台的各类政策工具,支持问题项目修复,尽快达到“白名单”条件标准,修复一个、消化一个。提高“白名单”项目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指导银行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缩短审批和放款时限。强化银企对接,金融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双向推动,解决制约贷款投放的问题,促进“白名单”项目尽快放款。
六、强化住房类资金激励导向作用
10.用好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住房类资金激励措施。对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白名单”项目融资成效突出的银行,给予开户资格或扩大资金存放规模;对工作不积极、不配合影响保交房工作的,不予开户(已开户的取消资格)、减少资金存放规模直至清零。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11.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缓解住房消费支出压力,允许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按照2024年1月1日后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将按照市级行政区域认定住房套数调整为按照县(区)行政区域认定住房套数,在县(区)行政区域购买首套房的,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优化异地贷款政策,取消异地贷款原限制条件,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市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门槛,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八、盘活房地产用地资源
12.实施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推动可跨银行办理覆盖房地产用地等各类不动产的“带押过户”业务。鼓励企业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因规划调整或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分割宗地;对于企业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支持依法转让、协商收回或置换,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
九、支持开发建设高品质住宅
13.优化地块容积率标准。本政策有效期内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育、便民菜市场、公厕、社区食堂、公共会客厅、图书阅览室等依照城市规划确定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程序优化项目未开发部分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当降低容积率,提高项目品质。积极探索落实新政策,放宽远郊区容积率限制,提供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的产品类型。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在内的高品质住宅建设,享受空中共享平台及户属空中花园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等优惠政策。新建商品住宅在满足规划条件要求前提下,可设置室外专有庭院,相关权属应在房屋销售合同及物业管理规约内予以明确。
14.优化规划审查标准。住宅小区绿化覆土厚度调整为不低于1.5米可按100%计入绿地面积;优化地面停车比例,室外地面访客车位可计入停车位指标,放宽远郊区地面停车位限制;优化调整机动车停车区域分类。
15.鼓励增加住宅小区公共空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内合理布局建设风雨连廊、公共架空层、室外休憩和活动场地,增加更多可变空间,满足业主对品质生活的需求。利用建筑架空层、地下空间等增加设置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不计入容积率。
16.增加高品质住宅供应。出台日照“好房子”建设指引,推动新建住宅品质提升标准全面落地。2024年8月1日起,全市已拿地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新出让优质地块上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高品质住宅标准建设,在优化容积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化阳台容积率核算标准,主体结构外的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统一封闭阳台的,经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以依规进行设计变更,取消客厅与阳台之间的非承重间隔墙(包括间隔墙上的门窗)以及间隔墙、封闭阳台顶棚的附加保温层。被列为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可降低2个百分点。加强质量管控,实行“举牌验收”,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落实上级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封顶预售,鼓励现房销售。鼓励开发企业精品装修、成品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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