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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新书 | 高凌云《中国信托法重述》出版

2024-11-02 09: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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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法重述》高凌云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 

信托既有无限自由的灵魂

又有合规的品质

高凌云《中国信托法重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已有20年的历史。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信托关系在我国并未理顺。信托实务界采取了一种务实的态度:只管信托业务创新,不管信托法理论的发展。对于实务界而言,这是一种正确的态度,因为有立法者设定边界,有司法者解决纠纷,创新只要在边界之内即可。对于法律界和学术界而言,对信托关系的忽视则是一种难以被原谅的懈怠。

造成这种懈怠有多重原因。由于信托法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没有一席之地,因此大家普遍认为这是一部很边缘的法律,只服务于很窄的一部分商事领域,在法律体系中可以忽略不计。虽然近年来,我国商事信托资产规模日益增大,家族信托也开始成为热点,越来越多的学界和业界人士开始研究信托法制,更有学者提出将信托法纳入民法典的建议,但这些努力都如石沉大海,所以有学者认为信托法是我国最没用的一部法律。

二十多年来,我国《信托法》至今没有实施细则,也从未修订过。我国规范信托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信托的案件时,也多适用其他法律,较少援用《信托法》。如果只是为了发展商事信托而设立信托制度,那么目前的信托制度也许足矣,因为在金融商事领域,监管历来严格,政策变动也频繁,有问题可以随时纠正。

近年来国家对商事信托的监管越来越严格,政策红利也越来越少,所以各大信托公司、财富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始转向家族信托,而慈善信托也开始兴盛起来。家族信托涉及家庭关系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领域更需要稳定的法律。因此,我国《信托法》必须修订,并且在修订时必须同时注重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

我国《信托法》对英美信托制度最主要的修正其实在于对其信托财产权利分置制度的否定以及对信托设立人(“委托人”)给予的过度保护。

前者或许可以避开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但同时也造成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混淆;而后者则削弱了受托人义务,模糊了受托人义务指向的对象,使得其他信托关系人对信托的监督变得无关紧要。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我国信托法在制订过程中,仍然受到许多理论上的束缚。由于存在英美信托架构中的“legal ownership”与“equitable ownership”与我国物权法制度有冲突的误解,立法者决定不要求信托财产转移,导致中国式信托无异于委托代理,却希冀达到委托代理所无法达到的目的。

波洛克曾云:

我们不能急急忙忙、原封不动地将外国法律的各种细节都照搬进来,这么做通常会引发混乱,至少也会破坏法律系统的匀称性。当你准备在外来制度或外来思想上大做文章的时候,无论你是要模仿还是要批判,你首先必须保证,你对模仿和批判的对象已经有了完整的理解。毕竟,相对于我们自己的法律而言,外来的法律更容易被我们所误解。

以委托代理制度为例,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几种情形,其中“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和“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两项已经突破了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尤其后者也隐隐出现了受益人的影子,但是这仍然无法与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以在信托人死后继续按照信托条款的规定管理信托的制度相提并论。同样是创设新的制度,如果认为要求信托财产转移与我国现有的民法制度相冲突的话,那么在我国现有的民法制度下创设一种永久的不可撤销的代理制度或者双财团制度难道就更加可行吗?

显然,这种建议目前并不可行。首先,上述问题(创设一种不可撤销的永久性代理制度或者创设双财团制度等)在短时间内同样难以解决。其次,我国的信托制度已经正式确立,且成为信托业赖以生存的重要法律制度。最后,现在大家呼吁要信托“回归本源”,就是要让信托不要继续滑行在委托代理的轨道上,“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应当被解读为“受信托人之托,代受益人理财”。因此,在《信托法》颁布2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的信托制度需要继续变革和完善。

名家推荐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在《中国信托法重述》一书中,高凌云教授对信托法理论与制度的研究提出了不少创新性观点。例如,对信托关系在我国的规制路径提出了应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信托法》为主体、以《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为辅助的新观点。本书的突出特点或最大贡献可能还在于她对《民法典》和《信托法》所提出的修法建议。

甘培忠(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凌云教授以睿智的学术观察力透视中国的信托法律问题,高屋建瓴地解析信托发展的背景、制度结构和社会现实,提出解决方案并试图规划其发展路径。高老师的研究已经具有了与国际接轨的前导定位,很值得点赞和推崇。

周小明(《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

高凌云教授的《中国信托法重述》不仅提出了重构中国信托法律体系的解决路径,更是以立法者的思维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提出了详细的增减和修改建。本书站位很高,体系严谨,分析有据,立法建议中虽然不少观点还有商榷余地,但无不充满真知灼见,相信本书的出版对推动我国信托法的研究与信托法律体系的完备具有探索性的启迪作用。

楼建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高凌云教授的《中国信托法重述》以立法为方向,将信托法律关系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分别对《民法典》和《信托法》的增补修订提出具体的条文建议,开创了后《民法典》时代信托法研究的先河。

蔡概还(《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执笔起草人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

高凌云教授的这本新作,以《民法典》为统领,以比较为维度,以立法为方向,于纷然杂陈中抽丝剥茧,深度阐释和讲述中国的信托法,观点鲜明、专业、严谨,让诸多难点疑点豁然开朗,同时该书提供了详尽的信托法修改建议稿,是我们了解中国信托制度的一本非常好的专著。

倪受彬(同济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金融法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本书以年久失修的《信托法》重新修改为讨论背景和预设目标,旨在将《信托法》纳入民法体系。本书多有洞见,例如以“总有”概念廓清原有的大陆法系一直以来对英美法“双重所有权”的迷思。提出信托合同可作为有名合同并入合同法体系。同时指出信托与信托合同、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本书还通过有因撤销与无因撤销的确定以协调信托与民法债权人保护制度设计。关于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等非意定信托的讨论,则拓展了现有《信托法》所局限的意定信托类别,对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诸多民事主体之间的“类信托关系”有很好的制度价值。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高凌云教授的这本著作,对信托法的很多关键理论问题做出了非常精彩的论断。……不少学者(中外皆有)把中国信托法异国情调化之后介绍给国外的研究者。同样,国内的学者做信托法的比较研究时,也面临着类似的“翻译不当”问题。法学本身就是比较法,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语言“转译”问题。需要有语言能力的研究者去解决比较法研究中的“翻译失真”问题。而高老师正处在这样一个重要的位置上。

内容简介

本书作为一本面向我国信托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著作,认为我国《信托法》对源自于英美的信托制度最主要的修正在于“对其信托财产权利分置制度的否定”和“对信托设立人给予的过度保护”,并认为前者导致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混同,后者则削弱了受托人义务,模糊了受托人义务指向的对象,使得其他信托关系人对信托的监督变得无关紧要。本书还认为,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民法没有“双重所有权”冲突,且信托财产所有权具有传统民法的“总有”特征。本书认为修订《信托法》、重述中国信托法的时机业已成熟,而调整信托法律关系的法律应是由《民法典》统领下的《信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构成的统一整体,因此在书中对《民法典》《信托法》《仲裁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等提出了逐条增补与修订建议。本书与作者另著的主要介绍英美信托法的《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可互相参照。

作者简介

高凌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法院特聘教授,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拥有美国纽约州、俄勒冈州律师资格。曾任欧美著名法学院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代表作包括Chinese Business Law(合著,美国Thomson West)、《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英美合同侵权法》《英美法判例读写教程》《英美法审判程序与司法推理》Chinese Civil Law: Statutes, Cases, and Materials等,主持翻译并出版《金融创新与监管前沿文集》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译述》系列。主要研究与授课领域为英美法、信托法、国际商法、法律英语等。

全书目录

绪论 找寻路径之路径

第一节 所有权双重与请求权两分

第二节 普通法对外与衡平法对内

第一章 信托制度之救赎——以《民法典》为统领

第一节 无处安放的信托

第二节 《民法典》关怀下的信托

第二章 信托制度之核心——以比较为维度

第一节 信托的外观

第二节 信托的财产

第三节 信托的主要关系人

第四节 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第五节 信托的监督机制

第六节 债权人的保护

第三章 信托制度的重构——以立法为方向

第一节 《民法典》:调整信托关系之统领法

第二节 《信托法》:调整信托关系之本体法

第三节 调整信托关系的其他相关法

余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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