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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担任制片人并承担制片组工作,是否负有组建制片组并承担酬金的义务?

2024-10-17 16: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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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制片人聘用合同中约定除担任制片人外还需承担制片组工作。基于前述约定,制片人是否负有组建制片组与制片组成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支付酬金的义务?片方组建制片组并单独向其支付酬金后能否对制片人酬金做扣减处理?

约定

甲与自然人乙签订聘用合同,第一条约定甲计划摄制电影,聘请乙担任制片人及其制片组团队承担制片组工作。制片组团队包括:制片人、制片主任、外联制片、现场制片、生活制片等制片组所需工作人员。第二条约定,乙应完成如下工作:1、筹备阶段,乙应为影片寻找投资人,为影片募集资金。2、拟定影片的拍摄预算。3、管理、控制影片拍摄、制作过程中的费用开支。4、乙协助甲组建拍摄团队。向甲推荐导演、主演及其他部门的负责人。5、影片拍摄制作阶段,乙监督管理影片的拍摄制作工作。6、影片制作完成后,乙应审查电影内容是否合规,如有不当应建议修改。7、参与宣发事务,为片方提供宣发建议,物色推荐宣发公司,与片方一起参与宣发方案及预算的审核确认。第三条约定,乙酬金为60万元,分四期支付,签约三日内支付第一期酬金10万元,签约60日内支付第二期酬金10万元,开机三日内支付20万元,杀青三日内支付10万元,获得公映许可证后三日内支付10万元。本条项下酬金为乙完成第二条约定工作的全部酬金。第四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守约方应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逾期未纠正,守约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履行

签约后,甲先后向乙支付第一、二期酬金。甲聘请制片主任、外联制片、现场制片、生活制片,单独与其签订合同并支付酬金。

影片开机三日后,甲并未支付第三期酬金,经乙催告,甲主张的乙的酬金中包含制片主任、外联制片、现场制片、生活制片等制片组所有人员酬金,应将前述制片组人员酬金在乙酬金中扣减,而且,乙有组建制片组的义务,乙未组建构成违约,据此,甲有权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此外,甲同自然人丙签订美术师聘用合同,约定,甲聘用丙担任影片美术组负责人,并组织提供美术组人员为:美术指导1人、道具组长1人,道具师3人,具体人员名单经甲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前述人员统称为丙聘请人员,丙对其聘请人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成果负责。甲按照美术组人员每天5000元支付酬金,其中,美术指导每天2500元,道具组长每天1000元,道具师每天500元。前述酬金包含了丙及其聘请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所得的全部酬金,丙及其聘用人员之间就酬金的结算由丙独自负责,如有纠纷与甲无关。

争议

乙是否负有组建制片组的义务?甲向乙支付的酬金中是否包含制片组所有成员的酬金?

评析

本文认为,乙没有组建制片组的义务,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乙60万酬金仅包含乙自己的酬金,制片组其他成员酬金应由甲单独支付,不应自乙酬金中扣除。理由如下:

首先,甲的上述主张并无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于乙有关制片组权责的内容,只存在合同第一条“甲计划摄制电影,聘请乙担任制片人及其制片组团队承担制片组工作。制片组团队包括:制片人、制片主任、外联制片、现场制片、生活制片等制片组所需工作人员。”的内容中,基于前述约定,乙的工作范围有二:制片人和制片组团队承担制片组工作。对于“制片组团队承担制片组工作”的具体范围,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而且根据合同上下文文义和行业惯例,前述约定的含义应指乙除担任影片的制片人外,还应担任制片组的负责人,管理制片组团队。从合同文义中,完全无法作出乙应组建制片组的解释。

其次,对于乙的工作内容,合同第二条已有明确约定,该条约定的乙的工作范围中并未包含应组建制片组的部分,而且从具体的工作内容看,属于行业惯例中由制片人负责的常规性工作。前述内容中甚至未包含涉及制片组的任何约定。

再次,乙并未组建制片组,制片组团队成员由甲签约组建,但甲先后向乙支付前两期酬金,此时乙已为甲工作60余日,若甲主张乙应组建制片组,制片组酬金应从乙酬金中扣减,则实际履行中,甲不应以60万元为基数向乙支付酬金,但甲先后向乙支付两期酬金,仍以60万元为基数计算,前述事实表明甲认可乙的酬金为60万元,制片组酬金不应从乙酬金中扣减。

第四,甲所主张的“组建”制片组,应指由乙与制片组成员签订聘用合同,由乙单独支付其成员酬金。履行中,因甲单独与制片组成员签订合同并支付酬金,故对乙的酬金应调减。若甲所述主张成立,应举证乙构成违约而依据约定或法定可产生前述后果或者双方形成变更的合意。但是,首先,合同并未约定乙负责组建制片组,更未约定若乙怠于履行组建制片组义务,甲有权自行组建,相应酬金应自乙酬金中扣减。其次,调减酬金涉及到乙的核心权益,只有乙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甲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即乙负有组建制片组的义务,但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经甲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种情形下,甲有权单独组建制片组。但履行中,甲并未催告乙履行组建制片组义务,与制片组其他成员签订聘用合同系甲主动为之,未与乙协商。第三,合同第四条也明确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先书面通知纠正,但本案中甲并未向乙发出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第四,就主张的相关事实,甲并未与乙有过协商过程,甚至并未向乙表达过相关主张,且乙不予认可。故而,双方并无甲所主张的约定内容,双方也无变更合同的合意。

第五,乙与丙均为自然人,均与甲签订有劳务合同,乙为影片的制片人,丙为美术师。在甲与丙的合同中约定丙负责组建美术组团队,约定了团队的人员及酬金,同时约定甲向丙支付的酬金中包含丙组建的美术组所有成员酬金。对比两份合同可知,如甲要求乙承担与丙相似的义务,应该在甲与乙的合同中约定丙所负义务的相关内容,甲乙合同与甲丙合同有显著差别,甲在与乙的关系中主张对丙的权利,缺乏合同依据。

综上,甲乙合同关系中,乙只负责担任制片人并管理制片组,无组建制片组义务,甲对制片组成员支付的酬金也无权从乙酬金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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