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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阶段工作成果未被确认,擅自开始下一阶段工作,无权主张酬金
【原创】文/汐溟
合同约定对每个阶段的工作成果验收确认后支付酬金,上一个阶段工作成果通过验收后可以开始下一阶段工作。若上一阶段工作成果未获明确认可,擅自开始下一阶段工作,在合同解除时能否主张酬金或要求适当补偿?
约定
甲与乙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创作剧本,乙分阶段向甲交付工作成果,待甲验收确认后可以开始下一个阶段的工作。第一阶段,乙需完成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和分集梗概,第二阶段,乙完成前三集剧本,第三阶段,乙完成4-8集剧本,第四阶段,乙完成9-12集剧本。甲对每个阶段工作成果验收确认后支付相应酬金,如对工作成果有异议,甲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履行
乙完成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和分集梗概,甲验收确认后支付该阶段酬金。乙创作并交付前三集剧本后,甲提出修改意见,乙根据甲的意见修改后交付新的前3集剧本。但收到新剧本后10日内甲无新的修改意见,乙认为甲认可修改后的剧本,故直接开始4-8集剧本的创作,并将创作完成的4-8集剧本交付甲。甲收到后对4-8集剧本不予认可,称前3集剧本尚未审核通过,在未验收确认的情形下,乙自行创作4-8集剧本,甲拒绝验收,相应的损失由乙自行承担。因乙交付的前三集剧本经修改后仍未通过甲的审核,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
问题
若甲的解除通知产生解除的效力,乙创作的4-8集剧本如何处理?甲是否应向乙支付相应的酬金或者因乙投入时间和精力,产生成本损失,基于公平原则,甲需适当予以补偿,支付部分酬金?
评析
本文认为,对于4-8集剧本,甲无需向乙支付任何酬金。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明确约定,上一个阶段工作成果通过甲验收确认后乙才可以开始下一个阶段的工作。乙向甲交付前3集剧本后,甲提出修改意见,乙也按照甲的意见修改,新提交的剧本并未收到甲明确的认可表示,应视为并未通过甲的审核。
第二,尽管乙交付修改后的前3集剧本,甲收到后未在10日内予以回复,但合同并未约定若未在10日内回复产生验收确认的效力。而且,基于先前的履约情况,对于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甲明确验收确认并支付当期酬金,对于第二阶段工作成果,也应以甲作出直接的验收表示和支付当期酬金为认可工作成果的依据,但甲既未对前3集剧本作出验收合格的表示,也未向乙支付当期酬金,基于前述事实,乙得出甲已认可该期工作成果的结论并无依据。
第三,是否开启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涉及到甲乙双方的义务,对乙而言,其需履行创作义务,于甲而言,需支付相应酬金。故,在甲未明确认可前三集剧本的情形下,乙若开始4-8集剧本的创作工作,应与甲协商,需得到甲的同意。
第四,乙交付4-8集剧本后,并未获得甲的追认。甲收到乙交付的4-8集剧本,直接作出不予认可的表示,且拒绝验收的原因是未经同意擅自创作。
最后,如前所述,乙每个阶段工作成果的完成均与甲的付款义务相关联,乙明知甲未对上一阶段的工作成果验收确认,擅自单方开启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在甲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若合同约定上一个阶段的工作成果通过验收后才可开始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未收到直接明确的验收表示而擅自开始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在未被追认时,无权主张相应酬金。
相关案例: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819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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