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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方无法完成影片制作工作,委托方通知由第三方承接其工作
【原创】文/汐溟
影片特效制作合同履行中,因制作方违反制作周期的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完成制作工作,委托方要求制作方交付所有的影片素材及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并安排由第三方承接特效工作,在制作方完成的基础上继续制作,制作方对此配合无异议。委托方告知由第三方承接特效制作工作是否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制作方向委托方交付所有素材及成果,双方是否协议解除合同?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约定
2021年5月,甲与乙公司签订《电视剧剪辑合作协议》,约定甲委托乙安排指定人员负责该剧的正片剪辑工作,工作期限为进组之日起至该剧剪辑全部。服务费分五期支付,其中第五期服务费支付的约定为: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按发行许可证载明的集数及含税人民币16050元/集标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尾款,根据结算额退还或补付。
履行
履行中,甲支付了前两期制作费,乙也完成了该剧的精剪。之后,因为甲不认可乙的剪辑质量,2021年9月28日,甲另行委托丙负责该剧剪辑工作,该剧后续全部剪辑工作均由丙负责。
争议
2022年3月,甲诉请判令解除合同。涉诉时,该剧并未取得发行许可证。
乙不同意甲解除合同的诉请,认为甲通知其由丙接替乙制作工作时,实际已包含终止合同的意思,合同自2021年9月28日时已经解除。
评析:
甲另行委托丙负责剪辑工作,是否以实际行为向乙发出解除通知?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甲与丙就该剧签订剪辑服务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甲与丙,并不包含乙,甲并未向乙发出解除通知,甲甚至未以乙为相对方发出任何意思表示。退一步讲,即便甲向乙同步过与丙签订剪辑合同的信息,也无法得出甲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表示。甲另行委托丙提供剪辑服务的行为并不包含与乙解约的直接的意思表示。
甲另行委托丙负责剪辑工作,是否产生与乙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的后果?从而产生甲与乙合同事实上终止的效力。对此,首先,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与乙的合同与甲与丙的合同在效力上各自独立,不因一方产生而致另一方灭失的后果。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委托人若重复委托,将产生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尽管重复委托需受托人同意,但若未获同意,并不影响重复委托的效力。只是具有更重的过错,面临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未经乙同意,委托丙处理该剧剪辑事务,构成重复委托,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重复委托,也未规定若重复委托将产生原委托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而且,甲委托丙处理剪辑事务的背景是乙已经无法胜任剪辑工作,为加快项目进度,避免损失扩大,甲委托丙接替乙处理剪辑事务,具有合理依据。
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如果编剧多次修改剧本仍无法通过委托方的审核,委托方有权委托新的编剧在原有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原编剧仍享有署名权,已验收的成果相应的酬金也无需退还,也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与新编剧共同创作剧本。实际上也具有转委托的性质,且转委托的原因也是因为原编剧履约困难,但原编剧并非从合同关系中当然退出,仍享有署名权,也可以选择与新编剧协作创作。新编剧的加入不意味着原编剧合同的解除。
综上,在影片相关的剧本、特效、拍摄、制作等委托创作关系中,在受托方严重违约,无法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形下,委托方告知受托方由第三方接替其工作,并向第三方交接,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仍然有效。
参考判例: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819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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