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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卡通IP造型打造“网红打卡地”?小心侵害著作权担责!
在社交媒体盛行的今天
“网红打卡地”层出不穷
无论是标志性建筑
还是造型独特的艺术装置
都吸引着人群拍照打卡
其中,不乏有商圈餐饮借此
提升人气、招揽顾客
在这股热潮的背后
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近日
江阴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01
基本案情
李某是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奥莉兔》(以下简称案涉作品)的作者,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李某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财产性权利独占授予某文化传媒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取得授权后开展了有关商业运营活动,案涉作品受到了大量网民的喜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某餐饮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门口摆放与案涉作品相同的大型立体造型雕塑,从材质、颜色、外观与案涉作品基本相同,成为了“网红打卡地”。
某文化传媒公司认为,某餐饮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摆放与案涉作品相同的雕塑,是对其作品展览权的侵犯,要求某餐饮公司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
02
案件裁判
江阴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快速审理。
经过法院组织下的多次协商,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餐饮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并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某餐饮公司承诺立即停止侵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案涉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赔偿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展览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实践中,使用他人作品开办展览或者参加展会、在经营场所以照片、雕塑等形式张贴或者摆放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模型、图片等用于商业推广活动等,都会构成对他人作品展览权的侵害。
本案中,某餐饮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餐厅门口摆放有与案涉作品外观基本一致的立体造型,该立体造型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某餐饮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公开陈列行为,侵害了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虽然“网红”卡通、游戏IP受广大网民喜爱,能够吸引“粉丝”流量,但在公开场合使用时应当事先征得相关IP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展览、展会等公开场合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IP造型将构成对他人作品展览权的侵害。
同时,作为市场主体,更应当注重通过研发创新、优化管理等提升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竞争力,创造属于自己的作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更高的质量、更优的服务、更硬的实力吸引消费者。
原标题:《擅自使用卡通IP造型打造“网红打卡地”?小心侵害著作权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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